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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70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素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緩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仟貳佰參拾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保管字第71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素秋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罪,經聲請人以95年度偵字第59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之賭資新臺幣2230元,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 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95年度偵字第59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又扣案之賭資2230元係遊戲機內所取出,為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等情,均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4、5頁),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