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8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昭亮
李子英共 同選任辯護人 丁詠純律師
邱創典律師被 告 何芳玲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被 告 陳聖德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八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鄭昭亮、李子英、何芳玲、陳聖德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所應適用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第17條以及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之疑義,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意旨,於民國104年8月6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並附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110年12月10日以第1526次會議,對本聲請案為不受理議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