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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純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純良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理 由本件被告李純良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茲被告聲請解除禁止接見。經核本案已言詞辯論終結,堪認被告應已無勾串證人之虞,本院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是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洪裕翔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裁判日期:201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