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蘇展弘法定代理人 龔佳宥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被 告 陳黃美月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00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並未明定得為裁定移送之時點,是以只要法院認有該條之情形,即得裁定移送。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多項之賠償項目,金額高達新臺幣14,063,762元,非細予審究,難以釐清,是案情確屬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三、又被告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中,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據被告就診之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於105年9月2日之函覆意旨,僅略稱被告「反應似乎遲頓」(見該院105年8月26日為恭醫字第1050000646號函),並無法確定被告目前之病況,認有安排鑑定之必要,而最後鑑定之結果,不能排除被告仍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可能,而無從重啟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連帶使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影響原告附帶民事訴訟受迅速裁判之權益甚鉅。是考量本件原告於104年11月6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迄今已逾10個月,為避免因刑事訴訟程序之停止,延滯附帶民事訴訟之審判,損及其等之權益,有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先行將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洪裕翔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