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嘉簡字第121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雅琳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雅琳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竊電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部分予以更正補充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5行、第6行「陳儀珊」更正為「吳雅琳」。
㈡犯罪事實欄第10、11行「接續竊得電能共計31172度,獲得
相當於應追償電費14萬8628元之不法利益」更正為「接續竊得電能共計約2,733度,獲得減免電費約13,030元之不法利益」。
㈢證據欄並補充下列理由:
按台電公司查獲行為人竊電時,計算應追償之電費,係自查獲之日起,往前推算一年為追償期間,該公司營業規則施行細則第145條定有明文。而台電公司亦係自民國104年5月6日查獲本件被告吳雅琳竊電之行為時,推估當日被告經營美髮店之用電度數,進而往前推算一年,再扣除其已繳納之電費,而向其追償電能31,172度,共計14萬8,628元之電費,此有台電公司出具之追償電費計算單1紙在卷可參。是以台電公司追償之電費,並不等同於被告實際竊電之度數及獲得減免電費之利益,而依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被告乃係自104年4月5日聘請「阿森」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電表計量失準,而從是日起開始竊電,直至同年5月6日為台電公司及警方查獲止。因此被告實際竊電之天數應為32天。故被告實際竊得之電能及獲得減免電費之不法利益,應以台電公司追償之電度、電費總數,除以一年365天,再乘以實際竊電天數32天予以計算。而依上開計算式,被告實際竊得之電能共計約2,733度,並獲得減免約13,030元之不法利益。爰就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予以更正如上。
二、查台電公司電錶外之封印鎖2只,其上均有編號(分別為F0000000、F0000000),係台電公司用以證明係由該公司所加封,核與刑法第220條所稱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相當,自應以文書論,被告加以毀損破壞,自屬毀損他人文書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第3款之竊電罪、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本件竊電犯行,雖亦該當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構成要件,然所犯電業法竊電罪與刑法竊盜罪間為法條競合關係,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僅論以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第3款之竊電罪。而被告自104年4月5日起至同年5月6日為警查獲時止,其以上開方式使電表失效不準之行為僅有一個,乃本於單一犯意每日接續竊取電流,應僅成立單純一罪。又被告一行為觸犯竊電及毀損文書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竊電罪。另被告與「阿森」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此外,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75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1年1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於五年以內,均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所受教育不高,從事美髮業,生活勉能維持;僱請「阿森」撬開電度表封印鎖,再將電表底座B相電源端改接至負載端,使其失準之犯罪手法;致台電公司短收約13,030元電費之損害;犯罪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台電公司148,628元,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之單相三線電表1具、封印鎖2只,係台電公司所有委託用戶保管之物,非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52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喬琳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電業法第106條第1項第3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43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