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100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00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俊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704號、第6129號、第6264號、第6659號、第6882號)及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75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蘇俊雄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筆記本壹本及黃色信封袋伍個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蘇俊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或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犯罪手法欄」所示之詐術內容對被害人施用詐術,令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各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詐術、詐騙金額等詳如附表所示),其中附表編號12、14、16、22、34、36所示之被害人因發覺有異,始未得逞。嗣為警據報調閱路口監視器,於民國104年8月27日上午8時55分許,在嘉義市○區○○路○○○號之「兜風機車出租行」前查獲,並扣得筆記本1本及黃色信封袋5個,再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吳凱強、葉眉伸、許勝林、高進榮、王瑜璧、蔣芯瑜、李金鳳、吳子龍、謝宏欣、張蔡興、許華容、陳嫣紅、蔡明基、阮啟川、游嘉興、陳裕澂、黃坤煌、郭朝輝、張榮欽、方念娥、陳彥方、翁崇文、謝文程、石延評、吳晉瑋告訴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凱強、方念娥、陳彥方、葉眉伸、許勝林、高進榮、王瑜璧、蔣芯瑜、翁崇文、李金鳳、吳子龍、謝宏欣、張蔡興、許華容、陳嫣紅、蔡明基、石延評、吳晉瑋、謝文程、阮啟川、游嘉興、陳裕澂、黃坤煌、郭朝輝、張榮欽、證人即被害人許家豪、陳冠廷、高顯寶、林嘉玲、陳志函、王以及、伍柏蓉、黃揚能、蘇明山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一,第9至10頁、第13至14頁、第16至17頁、第20至22頁、第25頁、第28至29頁、第32頁、第35至37頁、第40至42頁、第44頁、第47至48頁、第51至52頁、第55頁、第57至58頁、第62至64頁、第66至67頁、第71至74頁、第76至84頁、第86至88頁,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二,第4至5頁、第8至9頁、第12至13頁,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三,第10至12頁、第17至19頁、第21至23頁、第27至29頁、第34至35頁、第38至40頁、第44至45頁,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四,第6至15頁,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五,第6至7頁),並有被害報告書、指認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翻拍照片、蒐證照片、扣案物照片、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警卷一第11至12頁、第15頁、第18頁、第23至24頁、第26至27頁、第30至31頁、第33至34頁、第38至39頁、第43頁、第46頁、第49至50頁、第53至54頁、第56頁、第60至61頁、第65頁、第70頁、第75頁、第85頁、警卷二第6至7頁、第10至11頁、第14至15頁、警卷三第15至16頁、第24頁、第26頁、第30至32頁、第37頁、第41頁、第43頁、第46至47頁、第54至56頁、第65至66頁、第68頁、警卷四第17至18頁、第20至22頁、第23至24頁、第26至27頁、警卷五第13至16頁),及扣案之筆記本1本及黃色信封袋5個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13、15、17至21、23至33、3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12

14、16、22、34、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再被告就附表編號「31至32」所示之於同天在同一地點詐騙同一被害人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犯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屬實質上之一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2次犯行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被告各次於不同日期之詐騙犯行,犯罪時間、地點並不相同,被害法益有別,時間上可明白區辨,且行使之對象、詐騙之財物均不相同,依社會健全通念,尚難認係接續犯。從而,被告所犯29次詐欺取財既遂罪及6次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附表編號25所示犯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被告㈠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港簡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99年度港簡字第117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0年度六簡字第1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同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67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㈠㈡之罪經同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6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上開㈢㈣經同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67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與前開應執行刑9月接續執行,於101年7月26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附表編號12、14、16、22、34、36各次犯行,被告已著手詐欺取財行為,然因被害人察覺有異而不遂,均屬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審酌被告⑴不思以己力賺取財物,詐取他人財物,對民眾財產產生危害,且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賴感,所為非是:⑵犯後始終坦承犯行,迄今未能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⑶被害人所生損害;⑷犯罪手段、動機、目的;⑷自承:國中肄業、離婚、需負擔子女扶養費用、目前從事司機工作、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卷第7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詐騙金額尚非甚鉅、並無使用暴力手段,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筆記本1本及黃色信封袋5個,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6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附表:

┌─┬───┬───────┬───────────┬────┬───────────┬─────────┐│編│被害人│犯罪時間、地點│ 犯罪手法 │財物 │證據出處 │宣告刑 ││號│(告訴 │ │ │(新臺幣│ │ ││ │人) │ │ │/元) │ │ ││ │ │ │ │ │ │ │├─┼───┼───────┼───────────┼────┼───────────┼─────────┤│1 │吳凱強│①104年7月6日 │蘇俊雄向吳凱強佯稱其女│3,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38│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10時許 │兒剛出生急需用錢等語,│ │ 頁、警卷一第2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致吳凱強陷於錯誤,而於│ │2、告訴人吳凱強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臺南市白河區│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警卷一第9至10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虎山里木屐寮83│交付現金給蘇俊雄。 │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號之「虎山小站│ │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壹本沒收。 ││ │ │」 │ │ │ 11至12頁) │ │├─┼───┼───────┼───────────┼────┼───────────┼─────────┤│2 │同上 │①104年7月30日│蘇俊雄向吳凱強佯稱其老│4,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 │上午10時許 │婆開車撞到別人麵攤急需│ │ 38頁、警卷一第2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錢賠償等語,致吳凱強陷│ │2、告訴人吳凱強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同上 │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 警卷一第9至10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在左列地點,交付現金給│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 │蘇俊雄。 │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壹本沒收。 ││ │ │ │ │ │ 11至12頁) │ │├─┼───┼───────┼───────────┼────┼───────────┼─────────┤│3 │方念娥│①104年8月10日│蘇俊雄向方念娥佯稱其係│2,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7時30分許 │該校合作廠商鉦豐公司員│ │ 38頁、警卷二第2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工,因其車輛拋錨需修車│ │2、告訴人方念娥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西區新│費用等語,致方念娥陷於│ │ 警卷二第4至5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民路601號之嘉 │錯誤,而於左列時間,在│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義市民生國民中│左列地點,交付現金給蘇│ │ 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壹本沒收。 ││ │ │學合作社 │俊雄。 │ │ 6至7頁) │ ││ │ │ │ │ │ │ │├─┼───┼───────┼───────────┼────┼───────────┼─────────┤│4 │陳彥方│①104年8月11日│蘇俊雄向陳彥方佯稱其係│5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6時20分許 │該校送菜之司機,因其車│ │ 38頁、警卷二第2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輛輪胎壞掉需修車費用等│ │2、告訴人陳彥方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西區成│語,致陳彥方陷於錯誤,│ │ 警卷二第8至9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功街15號之嘉義│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市大同國民小學│點,交付現金給蘇俊雄。│ │ 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壹本沒收。 ││ │ │傳達室 │ │ │ 10至11頁) │ ││ │ │ │ │ │ │ │├─┼───┼───────┼───────────┼────┼───────────┼─────────┤│5 │葉眉伸│①104年8月11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葉眉伸│2,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7時30分許 │,佯稱係鉦豐公司司機,│ │ 38頁、警卷一第2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因其車輛爆胎急需修車費│ │2、告訴人葉眉伸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西區友│用,否則蔬菜會壞掉等語│ │ 警卷一第13至14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忠路1號之嘉義 │,致葉眉伸陷於錯誤,而│ │3、指認嫌疑人紀錄表(警│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市立玉山國民中│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卷一第15頁) │壹本沒收。 ││ │ │學大門 │,交付現金給蘇俊雄。 │ │ │ ││ │ │ │ │ │ │ │├─┼───┼───────┼───────────┼────┼───────────┼─────────┤│6 │許勝林│①104年8月11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許勝林│2,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8時30分許 │,佯稱係送菜廠商之老闆│ │ 38頁、警卷一第2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因其司機車輛拋錨需修│ │2、告訴人許勝林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西區成│車費用等語,致許勝林陷│ │ 警卷一第16至17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功街15號之嘉義│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3、被害報告書(警卷一第│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市大同國民小學│在左列地點,交付現金給│ │ 18頁) │壹本沒收。 ││ │ │辦公室 │蘇俊雄。 │ │ │ ││ │ │ │ │ │ │ │├─┼───┼───────┼───────────┼────┼───────────┼─────────┤│7 │高進榮│①104年8月12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高進榮│2,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8時45分許 │,佯稱係該校配菜公司之│ │ 38頁、警卷一第3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老闆,因其司機車輛拋錨│ │2、告訴人高進榮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雲林縣北港鎮│急需修車費用,否則食材│ │ 警卷一第20至22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溝皂里174號之 │會壞掉等語,致高進榮陷│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雲林縣東榮國民│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 │壹本沒收。 ││ │ │小學辦公室 │在左列地點,交付現金給│ │ 第23至24頁) │ ││ │ │ │蘇俊雄。 │ │ │ ││ │ │ │ │ │ │ │├─┼───┼───────┼───────────┼────┼───────────┼─────────┤│8 │王瑜璧│①104年8月12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王瑜璧│2,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下午3時許 │,佯稱係該校營養午餐供│ │ 38頁、警卷三第3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應商人員,因其車輛爆胎│ │2、告訴人王瑜璧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東區林│需修車費用等語,致王瑜│ │ 警卷三第10至12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森東路346號之 │璧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 │3、被害報告單、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嘉義市林森國民│間,在左列地點,交付現│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三第│壹本沒收。 ││ │ │小學辦公室門口│金給蘇俊雄。 │ │ 15至16頁) │ ││ │ │ │ │ │ │ │├─┼───┼───────┼───────────┼────┼───────────┼─────────┤│9 │蔣芯瑜│①104年8月13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蔣芯瑜│3,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9時40分許 │,佯稱係鉦豐果菜行員工│ │ 38頁、警卷一第3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因其車輛輪胎破損需修│ │2、告訴人蔣芯瑜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縣民雄鄉│車費用等語,致蔣芯瑜陷│ │ 警卷一第25至25反面)│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北斗村北勢仔17│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號之嘉義縣秀林│在左列地點,交付現金給│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壹本沒收。 ││ │ │國民小學辦公室│蘇俊雄。 │ │ 26至27頁) │ ││ │ │ │ │ │ │ │├─┼───┼───────┼───────────┼────┼───────────┼─────────┤│10│翁崇文│①104年8月13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翁崇文│2,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下午5時30分許 │,佯稱其係該校合作廠商│ │ 38頁、警卷二第2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鉦豐公司老闆,因其員工│ │2、告訴人翁崇文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西區德│車輛拋錨需修車費用等語│ │ 警卷二第12至13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安路10號之嘉義│,致翁崇文陷於錯誤,而│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市僑平國民小學│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疑人紀錄表(警卷二第│壹本沒收。 ││ │ │校長室 │,交付現金給蘇俊雄。 │ │ 14至15頁) │ ││ │ │ │ │ │ │ │├─┼───┼───────┼───────────┼────┼───────────┼─────────┤│11│李金鳳│①104年8月17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李金鳳│3,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17時許(起訴書 │,佯稱係「快又潔」公司│ │ 38頁、警卷一第3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誤載為104年8月│之蔡協理,因其司機車輛│ │2、告訴人李金鳳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13日下午5時許)│水箱破損需修車費用等語│ │ 警卷一第28至29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致李金鳳陷於錯誤,而│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②嘉義縣民雄鄉│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壹本沒收。 ││ │ │松山村松子腳48│,交付現金給蘇俊雄。 │ │ 30至31頁) │ ││ │ │-1 5號松田崗休│ │ │ │ ││ │ │閒農莊住宿區內│ │ │ │ ││ │ │ │ │ │ │ ││ │ │ │ │ │ │ │├─┼───┼───────┼───────────┼────┼───────────┼─────────┤│12│許家豪│①104年8月18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許家豪│(未遂)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未││ │ │下午3時30分許 │,佯稱其係該校配菜公司│ │ 38頁、警卷一第7頁) │遂罪,累犯,處有期││ │ │ │司機,因車輛輪胎破裂需│ │2、被害人許家豪之證述(│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②雲林縣台西鄉│修車費用,惟經許家豪查│ │ 警卷一第71至72頁)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永豐村崙豐路42│證後,發覺該校未與蘇俊│ │ │折算壹日。扣案之筆││ │ │號之雲林縣崙豐│雄所稱之配菜公司簽約,│ │ │記本壹本沒收。 ││ │ │國民小學辦公室│致未得逞。 │ │ │ ││ │ │ │ │ │ │ │├─┼───┼───────┼───────────┼────┼───────────┼─────────┤│13│吳子龍│①104年8月18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吳子龍│3,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下午3時55分許 │,佯稱其係該校設備組長│ │ 38頁、警卷一第7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郭智威,因送貨司機之車│ │2、告訴人吳子龍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雲林縣麥寮鄉│輛輪胎破裂需修車費用,│ │ 警卷一第32至32反面)│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興路310號之 │請幫其代墊3,000元給該 │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雲林縣麥寮國民│名司機等語,致吳子龍陷│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壹本沒收。 ││ │ │中學警衛室 │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 33至34頁) │ ││ │ │ │在左列地點,交付現金給│ │ │ ││ │ │ │蘇俊雄。 │ │ │ ││ │ │ │ │ │ │ │├─┼───┼───────┼───────────┼────┼───────────┼─────────┤│14│陳冠廷│①104年8月18日│蘇俊雄向陳冠廷佯稱其係│(未遂)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未││ │ │下午5時50分許 │該校配菜公司司機,因車│ │ 38頁、警卷一第7頁) │遂罪,累犯,處有期││ │ │ │輛輪胎破裂需修車費用 │ │2、被害人陳冠廷之證述(│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②雲林縣東勢鄉│2,000元,惟因陳冠廷身 │ │ 警卷一第73至74頁)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信義路1號之雲 │上未有足夠現金且察覺有│ │3、指認嫌疑人紀錄表 │折算壹日。扣案之筆││ │ │林縣龍潭國民小│異,致未得逞。 │ │ (警卷一第33頁) │記本壹本沒收。 ││ │ │學辦公室 │ │ │ │ ││ │ │ │ │ │ │ │├─┼───┼───────┼───────────┼────┼───────────┼─────────┤│15│謝宏欣│①104年8月18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謝宏欣│1,5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晚上7時50分許 │,佯稱係該校配菜公司之│ │ 38頁、警卷一第4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老闆,因其司機車輛輪胎│ │2、告訴人謝宏欣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雲林縣斗南鎮│破損急需修車費用等語,│ │ 警卷一第35至37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興路111號之 │致謝宏欣陷於錯誤,而於│ │3、被害報告單、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雲林縣東明國民│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壹本沒收。 ││ │ │中學警衛室 │交付現金給蘇俊雄。 │ │ 38至39頁) │ ││ │ │ │ │ │ │ │├─┼───┼───────┼───────────┼────┼───────────┼─────────┤│16│高顯寶│①104年8月20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高顯寶│(未遂)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未││ │ │上午11時許 │,佯稱其係該校出納組長│ │ 38頁、警卷一第6頁) │遂罪,累犯,處有期││ │ │ │陳錦陽,表示待會有人會│ │2、被害人高顯寶之證述(│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②嘉義市西區垂│送包裹來,請先代墊2,00│ │ 警卷一第76至78頁)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楊路605號之嘉 │0元給送包裹來之人,惟 │ │ │折算壹日。扣案之筆││ │ │義市垂楊國民小│經高顯寶發覺其聲音不像│ │ │記本壹本沒收。 ││ │ │學傳達室 │該名出納組長而察覺有異│ │ │ ││ │ │ │,致未得逞。 │ │ │ ││ │ │ │ │ │ │ │├─┼───┼───────┼───────────┼────┼───────────┼─────────┤│17│林嘉玲│①104年8月20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林嘉玲│2,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2時許 │,佯稱係該校邱主任,表│ │ 38頁、警卷一第6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示待會有人送支票來,請│ │2、被害人林嘉玲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東區宣│先代墊2,000元給送支票 │ │ 警卷一第40至42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信街252號之嘉 │來之人,致林嘉玲(起訴│ │3、指認嫌疑人紀錄表(警│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義市立私立東吳│書誤載為謝文程)陷於錯│ │ 卷一第43頁) │壹本沒收。 ││ │ │高級工業家事職│誤,而於左列時間,在左│ │ │ ││ │ │業學校校門口 │列地點,交付現金給蘇俊│ │ │ ││ │ │ │雄。 │ │ │ │├─┼───┼───────┼───────────┼────┼───────────┼─────────┤│18│張蔡興│①104年8月20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張蔡興│4,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下午5時許 │,佯稱係該褒忠國中張博│ │ 38頁、警卷一第7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智老師,因其向廠商購物│ │2、告訴人張蔡興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雲林縣褒忠鄉│,請先代墊4,000元等語 │ │ 警卷一第44至44頁反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埔姜村中正路10│,致張蔡興陷於錯誤,而│ │ 面)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號 │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本沒收。 ││ │ │ │,交付現金 │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 ││ │ │ │ │ │ 45至46頁) │ │├─┼───┼───────┼───────────┼────┼───────────┼─────────┤│19│許華容│①104年8月21日│蘇俊雄向許華容佯稱許華│4,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5時許 │容老闆在小吃部喝酒,不│ │ 38頁、警卷一第4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夠錢支付,要向許華容拿│ │2、告訴人許華容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縣太保市│4,000元支付帳單等語, │ │ 警卷一第47至48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中山路一段97號│致許華容陷於錯誤,而於│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起訴書誤載為│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壹本沒收。 ││ │ │79號)之「南新│交付現金給蘇俊雄。 │ │ 49至50頁) │ ││ │ │加油站」 │ │ │ │ │├─┼───┼───────┼───────────┼────┼───────────┼─────────┤│20│陳嫣紅│①104年8月22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陳嫣紅│1,5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下午1時50分許 │,佯稱係該校設備組長,│ │ 38頁、警卷一第7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表示待會有人會送支票來│ │2、告訴人陳嫣紅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雲林縣北港鎮│,請先代墊1,500元給送 │ │ 警卷一第51至52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太平路80號之國│支票來之人,致陳嫣紅(│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立北港高級農工│起訴書誤載為謝文程)陷│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壹本沒收。 ││ │ │職業學校警衛室│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 53至4頁) │ ││ │ │ │在左列地點,交付現金給│ │ │ ││ │ │ │蘇俊雄。 │ │ │ │├─┼───┼───────┼───────────┼────┼───────────┼─────────┤│21│蔡明基│①104年8月23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蔡明基│4,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7時許 │,佯裝係蔡明基之朋友坤│ │ 38頁、警卷一第7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池的兒子,其皮包不見了│ │2、告訴人蔡明基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臺南市白河區│,要先借用4,000元,致 │ │ 警卷一第55至55頁反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關嶺里65-10號 │蔡明基陷於錯誤,而於左│ │ 面)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之「紅葉山莊」│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 │3、被害報告書(警卷一第│壹本沒收。 ││ │ │ │付現金給蘇俊雄。 │ │ 56頁) │ ││ │ │ │ │ │ │ ││ │ │ │ │ │ │ │├─┼───┼───────┼───────────┼────┼───────────┼─────────┤│22│陳志函│①104年8月24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陳志函│(未遂)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未││ │ │上午7時41分許 │,佯裝其係該校章文俊組│ │ 38頁、警卷一第5頁) │遂罪,累犯,處有期││ │ │ │長,表示其積欠廠商2,00│ │2、被害人陳志函之證述(│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②嘉義市東區立│0元之維修費,幫其代墊2│ │ 警卷一第79至81頁)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仁路235號之嘉 │,000元給廠商,惟經陳志│ │ │折算壹日。扣案之筆││ │ │義市天主教立仁│函發覺其聲音不像該名章│ │ │記本壹本沒收。 ││ │ │高級中學 │文俊組長而察覺有異,致│ │ │ ││ │ │ │未得逞。 │ │ │ ││ │ │ │ │ │ │ │├─┼───┼───────┼───────────┼────┼───────────┼─────────┤│23│石延評│①104年8月24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石延評│2,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7時50分許 │,佯稱係該校主計室林永│ │ 38頁、警卷四第2至3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順,表示待會有人會送裝│ │ 頁) │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縣民雄鄉│有支票之信封來,請先代│ │2、告訴人石延評之證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文隆村鴨母坔81│墊2,000元給送信封來之 │ │ 警卷四第6至10頁)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號之國立民雄農│人,致石延評陷於錯誤,│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本沒收。 ││ │ │工警衛室 │而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 │ 疑人紀錄表(警卷四第│ ││ │ │ │點,交付現金給蘇俊雄。│ │ 17頁、第23頁、第27 │ ││ │ │ │ │ │ 頁) │ ││ │ │ │ │ │ │ │├─┼───┼───────┼───────────┼────┼───────────┼─────────┤│24│吳晉瑋│①104年8月24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吳晉瑋│5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8時15分許 │,佯稱係該校黃主任,表│ │ 38頁、警卷四第2至3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示待會有人會來請款,請│ │ 頁) │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縣民雄鄉│先代墊2,000元給來請款 │ │2、告訴人吳晉瑋之證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文隆村鴨母坔81│之人,但因吳晉瑋身上僅│ │ 警卷四第11至15頁)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號之國立民雄農│有500元,蘇俊雄即改稱 │ │3、被害報告書、監視器 │壹本沒收。 ││ │ │工側門 │代墊500元亦可,致吳晉 │ │ 翻拍照片、指認嫌疑 │ ││ │ │ │瑋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 │ 人紀錄表(警卷四第18│ ││ │ │ │間,在左列地點,交付現│ │ 、20至22頁、第24頁 │ ││ │ │ │金給蘇俊雄 │ │ 、第26頁) │ │├─┼───┼───────┼───────────┼────┼───────────┼─────────┤│25│王以及│①104年8月24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王以及│2,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 │上午9時5分許 │,佯稱係該校吳主任,表│ │ 38頁、警卷一第4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示待會有人會送資料來,│ │2、被害人王以及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縣民雄鄉│請先代墊2,000元給送資 │ │ 警卷一第57至58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建國路二段285 │料來之人,致王以及陷於│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巷11號嘉義縣私│錯誤,而於左列時間,在│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壹本沒收。 ││ │ │立協志高級工商│左列地點,交付現金給蘇│ │ 60至61頁) │ ││ │ │職業學校大門口│俊雄。 │ │ │ ││ │ │警衛室 │ │ │ │ ││ │ │ │ │ │ │ │├─┼───┼───────┼───────────┼────┼───────────┼─────────┤│26│謝文程│①104年8月24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謝文程│3,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下午1時34分許 │,佯稱係該校總務主任,│ │ 38頁、警卷五第2至3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表示待會有人會送資料來│ │ 頁) │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西區垂│,請先代墊3,000元給送 │ │2、告訴人謝文程之證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楊路243號之國 │資料來之人,致謝文程陷│ │ 警卷五第6至7頁)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立嘉義女子高級│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3、被害報告單、監視器 │壹本沒收。 ││ │ │中學警衛室 │在左列地點,交付現金給│ │ 翻拍照片、扣押物品 │ ││ │ │ │蘇俊雄。 │ │ 照片(警卷五第13至16│ ││ │ │ │ │ │ 頁) │ ││ │ │ │ │ │ │ │├─┼───┼───────┼───────────┼────┼───────────┼─────────┤│27│阮啟川│①104年8月25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阮啟川│2,5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9時40分許 │,佯稱係該校教務主任,│ │ 38頁、警卷三第3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表示待會有一人會送裝有│ │2、告訴人阮啟川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東區市│支票之信封來,請先代墊│ │ 警卷三第17至19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宅街57號之國立│2,500元給送信封來之人 │ │3、蒐證照片(警卷三第68│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嘉義高級家事職│,致阮啟川陷於錯誤,而│ │ 頁) │壹本沒收。 ││ │ │業學校大門守衛│於左列時間,在左列地點│ │ │ ││ │ │室前 │,交付現金給蘇俊雄。 │ │ │ ││ │ │ │ │ │ │ │├─┼───┼───────┼───────────┼────┼───────────┼─────────┤│28│游嘉興│①104年8月25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游嘉興│3,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10時許 │,佯稱係該校會計主任,│ │ 38頁、警卷三第3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表示待會有人會送資料來│ │2、告訴人游嘉興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東區大│,請先代墊3,000元給送 │ │ 警卷三第21至23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雅路二段738號 │資料來之人,致游嘉興陷│ │3、被害報告單、指認嫌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之國立嘉義高級│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三第│壹本沒收。 ││ │ │中學北側門 │在左列地點,交付現金給│ │ 第24頁、第26頁) │ ││ │ │ │蘇俊雄。 │ │ │ ││ │ │ │ │ │ │ │├─┼───┼───────┼───────────┼────┼───────────┼─────────┤│29│陳裕澂│①104年8月25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陳裕澂│2,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11時5分許 │,佯稱係該校主任,表示│ │ 38頁、警卷三第2至3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待會有人會送包裹來,請│ │ 頁) │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東區彌│先代墊2,000元給送包裹 │ │2、告訴人陳裕澂之證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陀路174號之國 │來之人,致陳裕澂陷於錯│ │ 警卷三第27至29、34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立嘉義高級工業│誤,而於左列時間,在左│ │ 至35頁) │壹本沒收。 ││ │ │職業學校警衛室│列地點,交付現金給蘇俊│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 │ ││ │ │ │雄。 │ │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 │ ││ │ │ │ │ │ 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 ││ │ │ │ │ │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 ││ │ │ │ │ │ 錄表、搜證照片、指 │ ││ │ │ │ │ │ 認嫌疑人紀錄表(警卷│ ││ │ │ │ │ │ 三第30至32、36至37 │ ││ │ │ │ │ │ 、54至56、66頁) │ ││ │ │ │ │ │ │ │├─┼───┼───────┼───────────┼────┼───────────┼─────────┤│30│伍柏蓉│①104年8月25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伍柏蓉│3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 │下午3時許 │,佯稱係該校總務主任,│(起訴書│ 38頁、警卷一第6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 │ │表示待會有廠商會送收據│誤載為 │2、被害人伍柏蓉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東區大│來,請先代墊1,500元給 │1,500元 │ 警卷一第62至64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業街57號之嘉義│送收據來之人,因伍柏蓉│) │3、指認嫌疑人紀錄表(警│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市立大業國民中│身上僅有300元,蘇俊雄 │ │ 卷一第65頁) │壹本沒收。 ││ │ │學後門 │便藉口趕時間,要伍柏蓉│ │ │ ││ │ │ │把身上的錢先給他,致伍│ │ │ ││ │ │ │柏蓉陷於錯誤,而於左列│ │ │ ││ │ │ │時間,在左列地點,交付│ │ │ ││ │ │ │現金給蘇俊雄。 │ │ │ ││ │ │ │ │ │ │ │├─┼───┼───────┼───────────┼────┼───────────┼─────────┤│31│黃坤煌│①104年8月25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黃坤煌│3,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下午4時許 │,佯稱待會有人會送支票│ │ 38頁、警卷一第4至5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來,請先代墊3,000元給 │ │ 頁) │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縣民雄鄉│送支票來之人,致黃坤煌│ │2、告訴人黃坤煌之證述(│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建國路二段31號│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間│ │ 警卷一第66至67頁)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之私立協同高級│,在左列地點,交付現金│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壹本沒收。 ││ │ │中學大門口 │給蘇俊雄。 │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 ││ │ │ │ │ │ 65頁、第70頁) │ │├─┼───┼───────┼───────────┼────┼───────────┤ ││32│同上 │①104年8月25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黃坤煌│5,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 ││ │ │晚上7時許 │,表示再代墊5,000元給 │ │ 38頁、警卷一第4至5 │ ││ │ │ │稍早送收據之人,致黃坤│ │ 頁) │ ││ │ │②同上 │煌陷於錯誤,而於左列時│ │2、告訴人黃坤煌之證述(│ ││ │ │ │間,在左列地點,交付現│ │ 警卷一第66至67頁) │ ││ │ │ │金給蘇俊雄。 │ │3、被害報告書、指認嫌 │ ││ │ │ │ │ │ 疑人紀錄表(警卷一第│ ││ │ │ │ │ │ 65頁、第70頁) │ │├─┼───┼───────┼───────────┼────┼───────────┼─────────┤│33│郭朝輝│①104年8月26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郭朝輝│2,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上午10時51分許│,佯稱係該校教務長,表│ │ 38頁、警卷三第3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示待會有人會送裝有支票│ │2、告訴人郭朝輝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東區林│之信封來,請先代墊2,00│ │ 警卷三第38至40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森東路151號之 │0元給送資料來之人,致 │ │3、被害報告單、蒐證照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國立嘉義大學林│郭朝輝陷於錯誤,而於左│ │ 片、指認嫌疑人紀錄 │壹本沒收。 ││ │ │森校區警衛室 │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 │ 表(警卷三第41、43、│ ││ │ │ │付現金給蘇俊雄。 │ │ 65頁) │ ││ │ │ │ │ │ │ │├─┼───┼───────┼───────────┼────┼───────────┼─────────┤│34│黃揚能│①104年8月26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黃揚能│(未遂)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未││ │ │下午2時許 │,佯稱要送公文來,請先│ │ 38頁、警卷一第5頁) │遂罪,累犯,處有期││ │ │ │代付2,000元,惟經黃揚 │ │2、被害人黃揚能之證述(│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②嘉義市東區民│能察覺有異,致未得逞。│ │ 警卷一第82至84頁)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權東路45號之嘉│ │ │3、指認嫌疑人紀錄表 │折算壹日。扣案之筆││ │ │義市私立嘉華高│ │ │ (警卷一第85頁) │記本壹本沒收。 ││ │ │級中學警衛室 │ │ │ │ ││ │ │ │ │ │ │ │├─┼───┼───────┼───────────┼────┼───────────┼─────────┤│35│張榮欽│①104年8月26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張榮欽│3,000元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罪││ │(提出 │下午2時30分許 │,佯稱係該校教務長,表│ │ 38頁、警卷三第3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 │告訴) │ │示待會有人會送裝有支票│ │2、告訴人張榮欽之證述(│參月,如易科罰金,││ │ │②嘉義市東區學│之信封來,請先代墊3,00│ │ 警卷三第44至45頁)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府路300號之國 │0元給送信封來之人,致 │ │3、監視器翻拍照片、指 │壹日。扣案之筆記本││ │ │立嘉義大學蘭潭│張榮欽陷於錯誤,而於左│ │ 認嫌疑人紀錄表(警卷│壹本沒收。 ││ │ │校區大門口警衛│列時間,在左列地點,交│ │ 三第46至47頁) │ ││ │ │室 │付現金給蘇俊雄。 │ │ │ ││ │ │ │ │ │ │ │├─┼───┼───────┼───────────┼────┼───────────┼─────────┤│36│蘇明山│①104年8月27日│蘇俊雄撥打電話予蘇明山│(未遂) │1、被告自白(偵卷一第 │蘇俊雄犯詐欺取財未││ │ │上午7時25分許 │,佯稱其係該校人事主任│ │ 38頁、警卷一第6頁) │遂罪,累犯,處有期││ │ │ │張啟訓,表示待會有人會│ │2、被害人蘇明山之證述(│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②嘉義市東區忠│送營養午餐2,000元之收 │ │ 警卷一第86至88頁)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孝路667號之嘉 │據來,幫其代墊2,000元 │ │ │折算壹日。扣案之筆││ │ │義市天主教宏仁│給該人,惟經蘇明山發覺│ │ │記本壹本沒收。 ││ │ │女中 │其聲音不像該名人事主任│ │ │ ││ │ │ │張啟訓而察覺有異,致未│ │ │ ││ │ │ │得逞。 │ │ │ ││ │ │ │ │ │ │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