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沈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沈家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沈家慶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9月2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4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年3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