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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1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蕭義祥指定辯護人 吳秋永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16號),經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義祥自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對於所涉罪名均已坦承不諱,已無串供滅證之虞,顯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聲請解除禁見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起訴書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經查,被告於104年3月13日準備程序中坦承全部犯行,且未聲請傳訊證人,衡諸常情,應無勾串、滅證之虞,自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自104年3月18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法 官 吳芙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裁判日期:201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