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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2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鄧鈞壕即鄧又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鄧鈞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鄧鈞壕即鄧又允(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7月23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2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