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翁進財指定辯護人 黃俊仁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687號、3811號、4094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未參與盜取牛樟木,係經陳紀達等人栽贓設計,致遭撤銷假釋,被告假釋期間並無從事不法行為,請准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讓被告得委託律師為被告撰寫異議狀控告陳紀達等人及找出對被告有利之事證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翁進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49 條寄藏贓物罪、森林法第52條結夥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刑法第212 條、第216 條行使偽造特許證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第12條第4 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槍彈等罪,嫌疑重大,且有為規避將來重刑而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規定,於民國103 年9 月18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12月18日、104 年2 月18日分別延長羈押2 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入監服刑,其後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又經撤銷假釋,已於104 年4 月10日入監執行殘刑,並經本院於104 年4 月17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463 號裁定撤銷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非本院在押人犯,本院自無從審酌是否准其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法 官 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