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展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緩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IC板壹塊、現金新臺幣貳佰陸拾元、馬到成功刮刮卡貳張、迎財神刮刮卡貳張、七彩霓虹燈刮刮卡壹張、霹靂顯神威刮刮卡壹張、五福臨門刮刮卡壹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保管字第一一九號),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展彰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經聲請人以103 年度偵字第10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被告所有之電子遊戲機1 台、IC板1 塊、現金新臺幣(下同)260 元、馬到成功刮刮卡2 張、迎財神刮刮卡2 張、七彩霓虹燈刮刮卡1 張、霹靂顯神威刮刮卡1 張、五福臨門刮刮卡1 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另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104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1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
103 年度上職議字第235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3 年5 月9 日起至104 年5 月8 日止,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扣得電子遊戲機1 台、IC板
1 塊、賭資現金260 元、馬到成功刮刮卡2 張、迎財神刮刮卡2 張、七彩霓虹燈刮刮卡1 張、霹靂顯神威刮刮卡1 張、五福臨門刮刮卡1 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119 號),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