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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聲字第 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2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周建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建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周建任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7月25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56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1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1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