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緝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觀寶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0年度偵字第2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蔡觀寶業於民國91年7 月31日宣告死亡,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胡修辰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朱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