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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進幣具 保 人 劉青森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林進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具保人劉青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進幣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偵查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 102年11月4日由具保人劉青森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42號案件審理,並定104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進行準備程序,經向被告住所地及居所地分別送達傳票,然均因未獲會晤被告,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同年11月23日寄存送達於各該管派出所,詎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前揭期日到庭,而經本院拘提被告,亦未能拘獲。且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於106年4月26日偕同被告至本院,亦經具保人表示:伊於106年4月26日無法到庭,被告係伊朋友的朋友,伊找不到被告,也沒有被告的聯絡方式及住址,對於沒收保證金 5萬元沒有意見等情,有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嘉義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本院核發之拘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4月8日彰檢宏恆105助98字第13929號函、本院電話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余珈瑢法 官 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裁判日期:2017-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