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3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浚清上列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56、3197、4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30條、刑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呂美萱、王昭惠、林利蓉、林雅雯、沈美雯、許惠萍、黃意珊、盧淑菁、蔡秋燕、陳昭戎、廖千惠、黃妙如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爰依照上開法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樹正
法 官 洪裕翔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喬琳附件:檢察官104年度偵字第2556、3197、4235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