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嘉簡字第1149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季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503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何季儒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格蘭利威洋酒、原味伏特加洋酒、葡萄伏特加洋酒、黑牌約翰走路洋酒各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陸月。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列「何季儒」後補充「具有邊緣性人格特徵,又因曾吸食毒品及長年藥物濫用及依賴,可能對其因應環境的表現效能造成干擾,導致其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第1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於竊盜之犯意,」,及證據部分補充「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105年9月13日中總嘉精字第1052500852號函暨鑑定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何季儒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刑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按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經本院送請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鑑定,經該院函覆以:綜合被告個人發展史、家族史、學校史、工作史、物質濫用史、疾病過去史、精神疾病史、犯罪史、門診鑑定及精神狀態檢查所得之資料判斷,被告具有邊緣性人格特徵,又因曾吸食毒品及長年藥物濫用及依賴,可能對其因應環境的表現效能造成干擾。被告於犯案當時無認知及現實判斷能力明顯受損之情形,仍具有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然而,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等語,有該院105年9月13日中總嘉精字第1052500852號函暨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醫院依據被告之個人發展史、家族史、學校史、工作史、物質濫用史、疾病過去史、精神疾病史、犯罪史、門診鑑定及精神狀態檢查所得之資料為判斷,並無悖於經驗法則上開鑑定書應為可採。則被告於行為時依其辨識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揆諸前開規定所示,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有竊盜犯罪之素行,卻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為私利,竊取他人財物,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2.犯後坦承犯行;3.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及其行竊之動機、手段、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竊盜犯行竊得之格蘭利威洋酒、原味伏特加洋酒、葡萄伏特加洋酒、黑牌約翰走路洋酒各 1瓶,雖未扣案,然為被告本次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有第19條第 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其期間為5年以下,刑法第87條第2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而減輕其刑,已如前述,又依被告目前之精神狀態,推估其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有施以監護之需要等節,亦有上開鑑定書可稽,是本院綜合前揭各情,為預防被告再因上開精神疾患之影響而有再犯竊盜罪之虞,並使其得以接受持續規則之精神科評估與治療,爰依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於刑之執行後,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6個月,期於專責醫院或其他醫療團體內,接受適當看管及治療,以達個人矯正治療及社會防衛之效,以啟其新生。另被告於施以監護期間,苟經相關醫療院所評估其病情已獲控制,無繼續執行之必要,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分,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87條第2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503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