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文邦具 保 人 劉弘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弘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弘為因受刑人劉文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等情,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存卷可稽。又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移付嘉義地檢署執行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嗣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受刑人所陳報之住居所地拘提無著;復經嘉義地檢署通知具保人之住所地,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於105年1月26日前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此有上開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其報告書、沒入保證金通知書、具保人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徵,且參以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亦顯示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受刑人及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被告顯已逃匿,應堪認定,揆諸上開規定,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