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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1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安家欣具 保 人 安釗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2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安釗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安釗鑑因受刑人安家欣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出具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存卷可稽。又受刑人前揭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移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執行等情,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所地合法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復經通知具保人之住所地,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於105年9月20日前到案執行,亦未到案一情,此有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其報告書、沒入保證金通知、受刑人及具保人送達證書等在卷可徵且參以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亦顯示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應堪認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