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9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麥瀚文即麥峯發、麥銘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麥瀚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麥瀚文即麥峯發、麥銘哲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10月28日,惟依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6年8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