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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9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4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廖東嶽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偵字第3551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就本案案情已全數交代清楚,並均已協助調查完畢,所犯之罪並非惡性重大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深感悔悟,並無逃亡之虞,希望能停止羈押盡為人子女之孝道等語。

二、經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張廖東嶽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森林法第52條結夥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105年6月20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12月 18日、104年2月18日分別延長羈押 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聲請人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已於105年8月19日入監執行,並經本院裁定撤銷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已非本院在押人犯,本院自無從審酌是否准其撤銷羈押或具保停止羈押。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裁判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