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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62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忠裕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3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賴忠裕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犯 罪 事 實

一、賴忠裕明知於民國99年8月18日,在蔡瑋哲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與溫州街交岔路口附近之住處樓下,係以8分之1錢海洛因向蔡瑋哲換取0.35公克甲基安非他命(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96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判決認定蔡瑋哲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確定,下稱前案)。其卻於蔡瑋哲涉犯前案之偵審程序中,基於偽證之犯意,分別於100年8月30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偵字第21016號)、102年5月30日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6號)以證人之身分供前具結後,就蔡瑋哲與前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其是以新臺幣5,000元之價格,向蔡瑋哲購入3.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之不實內容,足以影響國家追訴犯罪及審判結果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告發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忠裕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本院卷45頁、58至59頁),核與證人蔡瑋哲於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他字1427號卷82至83頁),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1016號案件於100年8月30日偵訊筆錄影本、證人結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96號案件於102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影本、證人結文、判決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23號判決書各1份(他字6812號卷56頁反面至69頁反面、85頁、122至125頁、179至187頁、他字1427號卷43至72頁)等資以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刑法之偽證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數為準,是如被告於同一訴訟之同一審級,或不同審級先後數度偽證,因僅一件訴訟,祗侵害一個國家審判權之法益,應論以單純一罪,如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業經判刑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93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被告雖分別於如犯罪事實一所示之時間,於偵審中前後為2次偽證,揆諸前揭意旨,既均屬於同一訴訟為之,因僅侵害一個國家法益,應屬單純一罪。公訴人論以接續犯,尚有未恰。又被告前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4年度訴字第19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5年12月24日以85年度上訴字第41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5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上開二案接續執行,甫於96年1月13日執行殘刑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以內之100年8月30日既已在檢察官面前虛偽陳述,犯下本件偽證罪,縱其於102年5月30日在法官面前虛偽陳述時,距離96年1月13日已逾五年,但因二次行為經評價為單純一罪,而仍屬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蔡瑋哲所犯之前案於105年5月2日確定,有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105年5月10日台刑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109頁),被告於前案確定前之105年4月19日,在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本件犯行,自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⑴國中肄業,所受教育不高;⑵服刑前和父親一起經營五金行,並與父親、姐姐同住之生活狀況;⑶未婚無子;⑷因認為係蔡瑋哲報警,使其施用毒品之犯行為檢警追訴,而懷恨在心,犯下本案之犯罪動機;⑸於供前具結後,虛偽陳述,影響司法權之正確行使;⑹於偵查中否認犯行,惟於本院審理時,即坦白認錯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8條、第47條第1項、第172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喬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偽證
裁判日期: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