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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單聲沒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4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秀麗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 年度緩字第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計算機壹臺、六合彩手冊壹本、帳目結算表壹張及簽單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秀麗因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規定,以105 年度速偵字第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計算機1 台、六合彩手冊1 本、帳目結算表1 張及簽單2 張,宣告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8 條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

1 規定,以105 年度速偵字第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按。

扣案之計算機1 台、六合彩手冊1 本、帳目結算表1 張、簽單2 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