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智簡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林麽清被 告 林麽清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744、8070、8071、8550號、104年度偵字774、775、5415號、5418、6637、6638、673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04年度智易字第1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麽清犯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如附表所示,各科處如附表「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肆拾萬元。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林麽清自民國100年9月26日起,擔任址設嘉義縣○○鄉○○村0鄰○○00號14樓之1之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振陽公司)負責人,以出租伴唱機(含歌曲記憶卡)及歌曲版權為業,明知如附表侵權歌曲欄位所示之侵權歌曲,分別係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世大公司)、福將音樂有限公司(下稱福將公司)已取得歌曲之詞曲專屬授權,且均在授權期間內,未經優世大公司、福將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出租,竟未經優世大公司、福將公司同意或授權,基於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出租日期起,將包括如附表所示之侵權歌曲在內之伴唱機(內含振陽MIDI歌曲記憶卡、點歌本)或歌曲記憶卡及點歌本,透過振陽公司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出租給附表出租對象欄位所示不知歌曲版權內情之餐廳、小吃部、KTV等業者,或由振陽公司出租予不知歌曲版權內情之機台主,再由機台主轉租予餐廳、小吃部、KTV等業者,再由餐廳、小吃部、KTV等業者,將伴唱機擺放於店內,供不特定顧客點唱播放,林啟清則按月向如附表所示不知情之機台主或餐廳、小吃部、KTV等業主,收取每台伴唱機新臺幣(下同)2千元至5千元不等之租金。嗣為優世大公司、福將公司分別報警處理,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查獲時間、地點,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優世大科技有限公司分別訴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台西分局,福將音樂有限公司訴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之被告死亡者,乃專指為自
然人之被告事實上死亡而言。雖法人人格因解散而消滅,其處罰主體已因法人解散而不存在,就此而言,或與為自然人之被告死亡,其訴訟主體已不存在者無異,惟法人於解散後,依公司法之規定,仍應行清算,於清算之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故法人之解散,究與自然人之死亡不同,尚難謂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所規定之被告死亡者,應包括法人解散而清算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公司代表人之行為既在公司解散前,亦即公司所應負之刑事責任於其解散前即已成立,且經公訴人依法為追訴,則公司就此項於解散前所應負之刑事責任,雖於解散時尚未經裁判,惟對於此項刑事責任既係公司於解散前所已存在者,雖尚未辦理完畢,惟就該案之受刑事審判及處罰,仍屬公司解散時尚未了結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6條規定仍應繼續辦理了結,應屬於公司清算範圍內之事務,依公司法第25條規定,公司於此範圍視為尚未解散,法院自得為實體之裁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9號可資參考)。經查,被告振陽公司雖已於起訴後之105年4月12日申請解散登記,並經經濟部以105年4月13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函核准在案,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經濟部前揭函文在卷可稽,然該公司迄未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等節,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5年10月27日經中三字第10534398090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104年度智易字第16號卷三第23頁),依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就被告振陽公司部分為實體裁判,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林麽清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2
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振陽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林麽清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均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科以罰金之刑。被告林麽清其於附表編號1至11號所載期間,將灌錄有上揭侵害音樂著作歌曲之記憶卡出租予附表編號1至11號內之同一對象,被告主觀上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㈢被告林麽清上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共11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被告振陽公司部分,同分論以11個罰金刑。
㈣爰審酌本件被告林麽清為圖不法利益,擅自出租他人著作以
營利,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攫取他人之智慧成果、剝奪他人應享之利益,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並衡量其本件被查獲擅自出租之音樂著作數量、其與被告振陽公司自本件犯罪獲利程度、對著作財產權人之侵害情節、出租之伴唱機數目,及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林麽清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之宣告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兼定其應執行刑;另對被告振陽公司各科如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之罰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㈤沒收:
1.按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365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2、38、40、51條條文,增訂第38-1至38-3、40-2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並刪除第34、39、40-1條條文,另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31號令修正公布第38-3條條文,且均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再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亦於105年6月2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21號令修正公布第10-3條規定。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再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3條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然依修正後刑法沒收規定,執法機關須證明光碟買家及出租燒錄機之業者係無正當理由取得該等光碟或燒錄機,始得沒收,恐因舉證困難而無法沒收,造成盜版光碟或光碟燒錄機流通市面或繼續供盜版行為使用、持續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利益,而難以根除盜版問題。另查緝夜市販賣盜版光碟,亦易滋生該光碟是否為販賣者所有、何人所有而能否沒收之爭議。為解決上述問題,著作權法98條之規定,業經總統於105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0號令修正為:「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並於105年12月2日施行,屬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法院得裁量是否沒收之,無須以「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為要件,以保障著作權人之權利。
另除本條特別規定外,其餘如犯罪所得沒收之事項,仍應適用刑法沒收新制規定(立法理由參照)。準此,本案非屬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所定重製物為光碟應職權沒收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有關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仍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38條之2規定以為本案沒收之依據,合先敘明。
2.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新增訂之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則本件沒收如附表編號1至11號「論罪科刑」欄所示。至被告出租重製系爭歌曲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本應宣告沒收,惟斟酌被告振陽公司所提供之伴唱機內有灌錄多達萬首歌曲,而其中侵害告訴人優世大公司、福將公司著作財產權者為上開歌曲,所占比例甚少,上開租金收入係包含極高比例合法授權歌曲之租金收入,是被告振陽公司實際上因被告林麽清侵害優世大公司、福將公司著作財產權所得之租金數額無幾,犯罪所得金額甚低,且被告又已遭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綜觀全情,應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已足彰顯、保護立法者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秩序立場,相形之下,實無再浪費額外之司法資源,沒收該微薄犯罪所得之必要,故應認此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從而,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即不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2條、第10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2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簡易庭法 官 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筱喬附表:(民國/新臺幣)┌─┬────┬─────┬────┬────┬────┬──────┬──────────────┐│編│出租日期│出租對象 │查獲時間│查獲地點│侵權歌曲│扣案物 │ 論罪科刑 ││號│ │ │ │ │ │ │ │├─┼────┼─────┼────┼────┼────┼──────┼──────────────┤│1 │102年12 │李沛晴所經│103年6月│嘉義縣太│①用心 │①伴唱機六台│林麽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月中旬 │營太保市9 │4日下午3│保市中山│②用心來│②點歌本一本│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 │月KTV │時20分 │路一段66│交陪 │③遙控器一支│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號「九月│③行棋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KTV」 │④男人的│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 │ │ │ │ │汗 │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出租││ │ │ │ │ │⑤明天 │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 │ │扣案伴唱機內所儲存「用心」、││ │ │ │ │ │ │ │「用心來交陪」、「行棋」、「││ │ │ │ │ │ │ │男人的汗」、「明天」所示伍首││ │ │ │ │ │ │ │音樂著作之電子檔,及扣案點歌││ │ │ │ │ │ │ │簿上關於如上所示伍首音樂著作││ │ │ │ │ │ │ │名稱之記載,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01年間 │黃添壽經營│103年9月│嘉義縣新│①同心船│①伴唱機內之│林麽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某日起 │之「新港小│17日下午│港鄉潭大│②情變卦│硬碟、記憶卡│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 │木屋釣蝦廣│2時50分 │村28號「│③情海沐│②點歌本2本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場」 │ │新港小木│沐泅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屋釣蝦廣│④月娘我│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 │ │ │ │場」 │問你 │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出租││ │ │ │ │ │⑤雨水啊│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 │ │喔呼我醒│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 │ │扣案伴唱機內所儲存「同心船」││ │ │ │ │ │ │ │、「情變卦」、「情海沐沐泅」││ │ │ │ │ │ │ │、「月娘我問你」、「雨水啊喔││ │ │ │ │ │ │ │呼我醒」所示伍首音樂著作之電││ │ │ │ │ │ │ │子檔,及扣案點歌簿上關於如上││ │ │ │ │ │ │ │所示伍首音樂著作名稱之記載,││ │ │ │ │ │ │ │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3 │103年1月│由不知情之│103年6月│嘉義縣民│ ①用心 │無 │林麽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29日起 │機台主胡家│3日下午 │雄鄉文化│ ②行棋 │ │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 │誠出租予黎│ │路34號「│ ③香水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丁方賢所經│ │越南小吃│④落花淚│ │仟元折算壹日。 ││ │ │營之民雄鄉│ │」 │⑤紙糊的│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 │ │「越南小吃│ │ │心 │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出租││ │ │」 │ │ │ │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 │ │未扣案伴唱機內所儲存「用心」││ │ │ │ │ │ │ │、「行棋」、「香水」、「落花││ │ │ │ │ │ │ │淚」、「紙糊的心」所示伍首音││ │ │ │ │ │ │ │樂著作之電子檔,及未扣案點歌││ │ │ │ │ │ │ │簿上關於如上所示伍首音樂著 ││ │ │ │ │ │ │ │作名稱之記載,均沒收之,如全││ │ │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3年1月│許秀蘭所經│103年6月│嘉義縣太│①刻字 │①伴唱機3台 │林麽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1日起 │營太保市再│4日下午5│保市北港│②香水 │②點歌本一本│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 │相逢KTV │時40分 │路二段 │③行棋 │③遙控器一支│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450附1號│④夜市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再相逢│生 │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 │ │ │ │練歌場」│⑤明天 │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出租││ │ │ │ │ │ │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 │ │扣案伴唱機內所儲存「刻字」、││ │ │ │ │ │ │ │「香水」、「行棋」、「夜市人││ │ │ │ │ │ │ │生」、「明天」所示伍首音樂著││ │ │ │ │ │ │ │作之電子檔,及扣案點歌簿上關││ │ │ │ │ │ │ │於如上所示伍首音樂著作名稱之││ │ │ │ │ │ │ │記載,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103年3月│王健兆所經│103年5月│嘉義縣太│①紙糊的│①伴唱機5台 │林麽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1日起 │營之「玲瓏│20日晚上│保市前潭│心 │②點歌本一本│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 │歌友會」 │八時 │里後潭 │②香水 │③遙控器一支│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125之7附│③行棋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1號「玲 │④夜市人│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 │ │ │ │瓏歌友會│生 │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出租││ │ │ │ │」 │⑤落花淚│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 │ │⑥紅顏 │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 │ │扣案伴唱機內所儲存「紙糊的心││ │ │ │ │ │ │ │」、「香水」、「行棋」、「紅││ │ │ │ │ │ │ │顏」、「落花淚」、「夜市人生││ │ │ │ │ │ │ │」所示陸首音樂著作之電子檔,││ │ │ │ │ │ │ │及扣案點歌簿上關於如上所示陸││ │ │ │ │ │ │ │首音樂著作名稱之記載,均沒收││ │ │ │ │ │ │ │之。 ││ │ │ │ │ │ │ │ ││ │ │ │ │ │ │ │ │├─┼────┼─────┼────┼────┼────┼──────┼──────────────┤│6 │103年1月│先出租予機│103年6月│嘉義縣太│①用心 │ │林麽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5日起 │台主劉永宏│3日 │保市北港│②刻字 │ │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 │,再由劉永│ │路二段 │③行棋 │ 無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宏出租予阮│ │430號「 │④夜市人│ │仟元折算壹日。 ││ │ │美玲所經營│ │美玲越南│生 │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 │ │之「美玲越│ │河粉」 │⑤落花淚│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出租││ │ │南河粉」 │ │ │⑥明天 │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 │ │⑦紅顏 │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⑧香水 │ │未扣案伴唱機內所儲存「用心」││ │ │ │ │ │⑨癡情膽│ │、「刻字」、「行棋」、「夜市││ │ │ │ │ │ │ │人生」、「落花淚」、「明天」││ │ │ │ │ │ │ │、「紅顏」、「香水」、「癡情││ │ │ │ │ │ │ │膽」所示玖首音樂著作之電子檔││ │ │ │ │ │ │ │,及未扣案點歌簿上關於如上所││ │ │ │ │ │ │ │示玖首音樂著作名稱之記載,均││ │ │ │ │ │ │ │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7 │103年7月│李竹芬所經│103年9月│嘉義太保│①用心 │①伴唱機2台 │林麽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1日起 │營太保市「│18日下午│市棒球三│②刻字 │②點歌本一本│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 │曼尼歡唱休│1時23分 │街2號「 │③行棋 │③遙控器一支│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閒廣場」 │ │曼尼歡唱│④夜市人│ │仟元折算壹日。 ││ │ │ │ │休閒廣場│生 │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 │ │ │ │」 │⑤落花淚│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出租││ │ │ │ │ │⑥明天 │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 │ │⑦紅顏 │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⑧香水 │ │扣案伴唱機內所儲存「用心」、││ │ │ │ │ │⑨癡情膽│ │「刻字」、「行棋」、「夜市人││ │ │ │ │ │⑩男人的│ │生」、「落花淚」、「明天」、││ │ │ │ │ │汗 │ │「紅顏」、「香水」、「癡情膽││ │ │ │ │ │⑪用心來│ │」、「男人的汗」、「用心來交││ │ │ │ │ │交陪 │ │陪」、「紙糊的心」所示壹拾貳││ │ │ │ │ │⑫紙 │ │首音樂著作之電子檔,及扣案點││ │ │ │ │ │糊的心 │ │歌簿上關於如上所示壹拾貳首音││ │ │ │ │ │ │ │樂著作名稱之記載,均沒收之。││ │ │ │ │ │ │ │ │├─┼────┼─────┼────┼────┼────┼──────┼──────────────┤│8 │100年3月│江子偉所經│103年10 │嘉義縣民│①用心 │點歌本一本 │林麽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26日起 │營嘉義縣民│月23日下│雄鄉安和│②明天 │ │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 │雄鄉「假日│午3時40 │路135號 │③行棋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歌友會」 │分 │之1「假 │④男人的│ │仟元折算壹日。 ││ │ │ │ │日歌友會│汗 │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 │ │ │ │」 │⑤夜市人│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出租││ │ │ │ │ │生 │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 │ │扣案伴唱機內所儲存「用心」、││ │ │ │ │ │ │ │「明天」、「行棋」、「男人的││ │ │ │ │ │ │ │汗」、「夜市人生」所示伍首音││ │ │ │ │ │ │ │樂著作之電子檔,及扣案點歌簿││ │ │ │ │ │ │ │上關於如上所示伍首音樂著作名││ │ │ │ │ │ │ │稱之記載,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03年5、│陳榮村所經│103年10 │嘉義縣民│①用心 │ │林麽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6月間某 │營民雄鄉「│月23日下│雄鄉北斗│②明天 │點歌本一本 │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日 │北斗台菜料│午3時5分│村北勢子│③行棋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理」 │ │3之58號 │④癡情膽│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北斗台│⑤夜市人│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 │ │ │ │菜料理」│生 │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出租││ │ │ │ │ │ │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 │ │未扣案伴唱機內所儲存「用心」││ │ │ │ │ │ │ │、「明天」、「行棋」、「癡情││ │ │ │ │ │ │ │膽」、「夜市人生」所示伍首音││ │ │ │ │ │ │ │樂著作之電子檔,及未扣案點歌││ │ │ │ │ │ │ │簿上關於如上所示伍首音樂著作││ │ │ │ │ │ │ │名稱之記載,均沒收之,如全部││ │ │ │ │ │ │ │獲一不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10│102年10 │由機台主李│103年3月│雲林縣虎│①用心 │ │林麽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月15日起│阿振出租予│18日下午│尾鎮林森│②刻字 │ │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 │武士鶯所經│1時30分 │路一段 │③行棋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營之臺灣小│ │531號「 │④用心來│ │仟元折算壹日。 ││ │ │吃 │ │臺灣小吃│交陪 │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 │ │ │ │」 │⑤落花淚│ 無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出租││ │ │ │ │ │⑥明天 │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 │ │⑦紅顏 │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⑧香水 │ │未扣案伴唱機內所儲存「用心」││ │ │ │ │ │⑨癡情膽│ │、「刻字」、「行棋」、「用心││ │ │ │ │ │⑩男人的│ │來交陪」、「落花淚」、「明天││ │ │ │ │ │汗 │ │」、「紅顏」、「香水」、「癡││ │ │ │ │ │⑪夜市人│ │情膽」、「男人的汗」、「夜市││ │ │ │ │ │生 │ │人生」、「紙糊的心」所示壹拾││ │ │ │ │ │⑫紙糊的│ │貳首音樂著作之電子檔,及未扣││ │ │ │ │ │心 │ │案點歌簿上關於如上所示壹拾貳││ │ │ │ │ │ │ │首音樂著作名稱之記載,均沒收││ │ │ │ │ │ │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 │├─┼────┼─────┼────┼────┼────┼──────┼──────────────┤│11│102年11 │機台主楊昭│103年7月│雲林縣麥│①用心 │ │林麽清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 │月間某日│男,再由楊│5日下午5│寮鄉三盛│②明天 │ │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 │ │昭男出租予│時 │村中山工│③行棋 │無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阮氏妮所經│ │業路3號 │④紅顏 │ │仟元折算壹日。 ││ │ │營之「艾妮│ │「艾妮鵝│⑤夜市人│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 │ │鵝肉店」 │ │肉店」 │生 │ │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擅自以出租││ │ │ │ │ │ │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 │ │ │ │ │,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 │ │ │ │ │ │ │未扣案伴唱機內所儲存「用心」││ │ │ │ │ │ │ │、「明天」、「行棋」、「紅顏││ │ │ │ │ │ │ │」、「夜市人生」所示伍首音樂││ │ │ │ │ │ │ │著作之電子檔,及未扣案點歌簿││ │ │ │ │ │ │ │上關於如上所示伍首音樂著作名││ │ │ │ │ │ │ │稱之記載,均沒收之,如全部或││ │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