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療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水喜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准予強制治療(
106 年度執聲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3款之對身心障礙之人強制性交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62
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因受刑人入監執行期間施以身心治療成效不佳,認其再犯危險性未見顯著降低,依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對受刑人施以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
230 條、第234 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款、第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施以強制治療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1條之1 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經本院於95年9 月15日以94年度訴字第6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並入監執行,嗣與另案有期徒刑2 月部分,定應執行刑為11年2 月確定,執行期滿日為106 年3 月8 日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定應執行刑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查。而受刑人在監執行上開徒刑期間,進行身心治療,經治療後評估,其STATIC-99 靜態再犯危險評估量表評為中低再犯,MnSOST-R(明尼蘇打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評為低再犯。評估其智商落在輕度智能不足範圍,在監身心治療參與度尚可,但衝動控制差,在監服刑期間常因違規事件無法參與課程(含性騷擾案件),出席率偏低。課程認知理解能力不足,無法運用再犯預防之概念與技巧,衝動控制不良,道德感缺乏,5 次提報身心治療審查皆未通過,再犯危險性仍未顯著降低,宜持續治療,認有刑後強制治療之必要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性侵害受刑人刑中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另於該鑑定報告書中亦建議:受刑人家庭支持系統弱,仍無維持親密關係之能力,且缺乏道德感同理心與衝動控制能力,認知理解力差,可治癒性低。治療初期傾向合理化犯行,責怪是受被害人誘惑而犯案,治療後期可承擔部分罪責,但言詞經常反覆矛盾,雖有嫌惡源提醒避免再犯,卻又自認無依無靠想繼續被關。家庭支持與監督系統薄弱,缺乏穩定家庭之親密關係,對未來缺乏具體可行之計畫,治療效果不顯著。在監期間發生多次違規事件(含性騷擾案件),再犯預防的因應能力不足,未來仍有機會與潛在被害人接觸之機會。綜合評估性侵害再犯危險性仍高,治療無顯著成效,建議移送刑後治療等語。復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嘉義監獄個案輔導記錄、嘉義監獄受刑人人相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 等量表、MnSOST-R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強制治療紀錄-個別治療、強制治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臺灣臺中監獄犯性侵害罪受刑人強制治療97年度第3 次篩選會議紀錄、嘉義監獄103 年度第3 、
9 次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收容人刑中強制治療評估暨刑後強制治療移送審議委員會議紀錄、104 年度第9 次、10
5 年度第6 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評估暨刑後強制治療移送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等件在卷可稽。是依上所述,受刑人確有強制治療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