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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澐澔即楊竣翔具 保 人 周千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3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千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千惠因受刑人楊澐澔(原名楊竣翔)犯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4年7月30日出具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8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乙節,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可稽。又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5

0 號判決,就受刑人所涉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得利未遂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 6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5月31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28號判決判處受刑人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5年確定,並移付嘉義地檢署執行等情,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

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復經通知具保人之住所地,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於106年1月24日前到案執行,亦未到案一情,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其報告書、受刑人送達證書各1份受刑人及具保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沒入保證金通知、送達證書各1份等在卷可徵,且參以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亦顯示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應堪認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