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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凱翔具 保 人 林美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4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美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美華因受刑人李凱翔犯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4年4月12日出具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乙節,有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份存卷可稽。又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95號判決,就受刑人所涉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所涉肇事致人死亡逃逸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年,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年9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其中過失致人於死罪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7月28日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24號判決上訴駁回先行確定,並移付嘉義地檢署執行等情,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復經通知具保人之住所地,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於106年1月17日前到案執行,亦未到案一情,此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其報告書、受刑人送達證書各2份受刑人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具保人沒入保證金通知、送達證書各1份等在卷可徵,且參以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亦顯示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應堪認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