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7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祥宇具 保 人 林欣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3776、3775、3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欣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欣慧因受刑人郭祥宇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出具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受刑人得獲釋放乙節,有嘉義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嘉義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嘉義地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可稽。又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5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確定,並移付嘉義地檢署執行等情,亦有本院105年8月31日嘉院國刑涵104易544字第1050011564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參。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居所地合法傳喚未到、拘提無著;復經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於 106年7月10日前到案執行,上開通知於 106年6月27日寄存送達於民興派出所,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000年0月0日生送達之效力,然具保人亦未攜同被告到案一情,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其報告書、受刑人送達證書各1份、受刑人、具保人沒入保證金通知、送達證書各1份等在卷可徵,且參以受刑人及具保人在監在押紀錄表,亦顯示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應堪認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