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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9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7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添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6 年度朴簡字第207 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

106 年度執字第3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添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更定其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添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18日執行完畢。而受刑人於前開刑期執行完畢後,復於106 年3 月28日、106 年4 月10日再犯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朴簡字第20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 月確定。核該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因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應依法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之科刑執行情形,確如聲請意旨所述,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受刑人於105 年8 月18日執行完畢後,復於106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朴簡字第207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自屬累犯。本院106 年度朴簡字第207 號判決漏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裁判日期:201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