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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附民字第 2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23號原 告 陳藝仁

朱偉傑被 告 邱○霖上列原告因被告遺棄屍體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26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陳○潔、溫○傑、張○豪、陳○齊、謝○仁、鄭○妤,於民國105 年12月31日晚間將被害人朱○安毆打致死後,被告邱○霖將被害人朱○安遺體棄置在嘉義縣朴子市○○○街○○號5 樓601 室旁邊空地,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依法求為判命被告邱○霖向原告2 人各給付新臺幣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邱○霖被訴遺棄屍體、湮滅刑事證據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106 年度訴字第261 號)在案。依照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法 官 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