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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秩抗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秩抗字第1號抗 告 人即被移送人 陳秋絨上列抗告人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所為第一審裁定(107 年度嘉秩字第28號),提起抗告,本院為第二審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移送人(下稱抗告人)甲○○○為○○理髮廳獨資商號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107年3月15

日20時許,在上址媒介、容留鄭許翠美與男客林俊良以新臺幣(下同)2,200元之代價從事性交易行為,並由甲○○從中抽取360元,其餘歸鄭許翠美所得,以此方式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以營利,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容留猥褻罪,嗣於同日22時許,為警在上址臨檢查獲,經檢察官起訴後,業由本院於107年5月2日以107年度嘉簡字第65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處○○理髮廳勒令歇業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甲○○所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

107 年度嘉簡字第656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後,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業准其分期繳納易科罰金;且抗告人甲○○於該案自白犯罪,犯後態度良好,自該次犯行後已痛心悔改,嚴格要求所聘請之理髮師不得再有違反法令之服務,所經營之○○理髮廳已完全符合營業項目,未再有違章行為。又勒令歇業屬行政罰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而經營理髮廳屬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範圍,抗告人甲○○之專業技能及工作就是從事理髮業,雖因一時失慮觸犯妨害風化罪,然其遭判處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之金額為12萬3,000元,所付出之代價不可謂不重,若再予以勒令歇業,無異斷送其生計,有違一事不二罰之行政罰原則,更過度侵害人民權利,有違比例原則,應予撤銷不罰等語。

三、經查:㈠按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社會秩序維護法於105 年5 月25日增訂之第18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依該條立法理由:「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動輒利用該公司、商業名義犯刑法上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卻仍以原招牌繼續經營,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必須予以遏止,以避免其死灰復燃。爰增訂本條規定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處罰,且不受刑法第76條所定之緩刑效力影響」,由上可知,增訂該條之目的在避免商業負責人等無視其等已遭刑事判決處罰,猶繼續使用該商業名義犯刑法妨害風化等罪,有害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遂予勒令歇業之處罰,避免再犯。

㈡抗告人甲○○係商業「○○理髮廳」之名義及實際負責人,

有嘉義市政府函及所附商業登記抄本、甲○○於警詢之供述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嘉秩字第28號卷第46至47頁、第11頁);又甲○○前於103年4月29日經營「○○理髮廳」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於103年10月16日經營「○○休閒理容」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於107年3月15日經營「○○休閒理容」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598號、103年度嘉簡字第149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65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徵「○○理髮廳」確有商業負責人動輒利用該商業名義犯刑法上妨害風化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責,仍以原招牌或相似招牌繼續經營之情形甚明,已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民眾觀感。原裁定因而依上開規定,以商業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理髮廳」勒令歇業,核其所採取之手段與欲達成之目的,並無與法律授權目的相違、或出於不相關動機之裁量濫用、裁量逾越等違法情事。㈢○○理髮廳勒令歇業後,抗告人甲○○仍得另覓其他正當工

作以維持家庭生計,對於其工作權益並無妨害。綜上,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法 官 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彩娥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裁判案由:社會秩序維護法
裁判日期:2018-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