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浩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78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草創拾喜-喜孕天然漢方草本藥浴錠」玖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802號為職權不起訴確定,扣案之「草創拾喜-喜孕天然漢方草本藥浴錠」9包為妨害衛生之物,為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780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憑。扣案之「草創拾喜-喜孕天然漢方草本藥浴錠」9包,均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0頁至第11頁)。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均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