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吳宗霖被 告 高志綸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47號(後改為通常程序以107年度易字第106號為審理)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其中聲明第二點「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扣押執行」之「假扣押執行」等字樣,應係「假執行」之誤繕)。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吳宗霖被訴竊盜罪嫌,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0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條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法 官 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