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1080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庭禎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8696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易字第337號),判決如下:
主 文劉庭禎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庭禎係址設於嘉義縣○○鎮○○路○段○○○巷○○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公司與林○琋經營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同係以洗髮精、潤髮精批發為營業項目之同業,兩者具競爭關係。劉庭禎於民國106年10月間為達事業競爭之目的,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妨害信用、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在嘉義縣○○鎮○○里0鄰○○00號住處內,利用電腦網際網路,以名稱「劉○淵」之帳號登入Facebook社群網站方式,在社團成員有4.7萬位之「靠北美髮(爆料美髮)」社團頁面上,張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貼文,並張貼「法國MARVEL專業美髮滋養活化素」產品照片2張及林○琋照片1張;接續於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時間,在該社團頁面上,公然刊登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訊息而回覆社團成員,以文字散布足以損害○○公司及林○琋之公司營業信譽及名譽之不實情事,妨害顧客對於○○公司之信賴。案經○○公司、林○琋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庭禎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56至58、77至78頁),核與告訴人兼○○公司之代表人林○琋之指訴情節,及證人賴怡妙、許錦雲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107 年度交查字第292 號卷第17至19、33至36、39至40、93至94、97至98頁),並有如附表編號1 至
5 所示之貼文、回覆內容之「靠北美髮」(爆料美髮)」社團網頁列印資料、○○○公司之財政部營業登記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資料、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公司之財政部營業登記資料、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靠北美髮」(爆料美髮)」社團網頁列印資料、進口報單、○○國際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MARVEL產品目錄及照片、○○髮妝坊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見106年度偵字第8696號卷第19至23、33、47、61、65、109、111、115至118頁,107年度交查字第292號卷第47、49至61、63、69至85、87、117、123、125頁)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及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㈡再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時間,持續侵害○○公司
及林○琋之營業信譽及名譽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於同一地點、密接時間,且所侵害者為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㈢又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
散佈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者,應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行為人。此係為保護事業在市場上從事競爭、交易之公平性、正當性,保護法益為「商業信譽」之個人法益,並兼有社會法益,且該條犯罪構成要件尚有「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誹謗罪之犯罪係侵害個人名譽法益,與前開公平交易法之犯罪構成要件並非一致,所侵害之法益亦有不同,被告如係事業為競爭之目的,以一散布不實情事行為而同時侵害社會法益、個人商業信譽法益,以及個人名譽法益,應屬想像競合犯之關係。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7條第1 項之規定處斷,係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之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罪。
㈣不另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所為,除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等罪名外,另涉犯刑法第313 條之妨礙信用罪嫌。惟按刑法第313 條之損害信用罪,係損害他人之經濟信用,同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則係損害他人之品格名譽,二者所保護之法益,並不相同(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刑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經濟上之能力」而言,如散布某人債台高築行將破產、或某商號因修理內部停業等,如非關於經濟上支付能力之事,則應屬侮辱或誹謗之範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1464號判決、104 年度易字第1150號判決亦為相同見解)。查本件被告所為散布如附表「內容」欄所示之文字,顯係損害告訴人○○公司營業信譽,而非對其經濟上能否履行之能力有所質疑,應不該當妨害信用罪,揆諸前開判決要旨,被告此部分之行為,自不構成妨害信用罪。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容有未洽。惟此部分如經成罪,與本院前揭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當時為○○○公司負責人,不思以良性競爭方式,為求事業之競爭,竟使用不公平之手段,妨礙經濟秩序及損害告訴人○○公司及林○琋之營業信譽及名譽,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尚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兼衡被告之犯罪目的、方法、手段、所生之危害,其自述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因營運不佳已結束公司事業、目前無業、之前擔任髮型師月收入約新臺幣2 至3 萬元、未婚、需扶養父母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填補損失或損害,告訴人尚表示希望能透過判決澄清公司名譽並給予被告教訓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39、69頁之本院電話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 項、第2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1
0 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黃久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公平交易法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公平交易法第37條第1項:
違反第24條規定者,處行為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 │內容 │├──┼──────┼─────────────────────────┤│ 1 │106年10月9日│超靠北爆料,假法國真馬來西亞-產品,我是臺中一家沙 ││ │23時25分之貼│龍老闆,剛開始(○○企業老闆Tina),來我店裡說產品││ │文 │時,說是法國的,說是法國一家化妝品原料商旗下的一個││ │ │品牌,我一看外觀,其實並沒有十分的相信,但是她的口││ │ │才實在太好了,把他們的頭皮產品講的像(神一般的產品││ │ │),所以我就進了。後來呢,效果根本無料,我就開始懷││ │ │疑這到底是不是真的法國的產品。我就看著包裝的法國地││ │ │址搜尋,結果搜尋到一家法國的化妝品原料商的地址與網││ │ │頁,我就寫email過去詢問,詢問他們,marvel是不是貴 ││ │ │公司的品牌。結果,他們回覆,他們從來都沒有任何品牌││ │ │,只有單純銷售原料。天阿!我當下發現,我被騙了,被││ │ │騙的好慘,後來我核對法國地址,正確地址是:9 Clos ││ │ │Le Semial 00000 Corronsac Fr ance而美妃企業,為了 ││ │ │規避法律責任,瓶身地址印的是:19 Clos Le Semial ││ │ │31450 Corronsac France前面硬生就是多了一個1,這就 ││ │ │是他們欺騙社會大眾的手段,希望家大量轉發,以免再友││ │ │人像我一樣,慘不忍睹的受騙了。附上產品照片及老闆照││ │ │片及原料網頁供核對地址:http://www.interaxion.fr/││ │ │en/contact/以上如果各位還想知道得更多,可以請邱小 ││ │ │姐出來解釋一下,順便,請法國原料商出來證實,出示相││ │ │關證明文件。註冊地點、註冊時間或請馬來西亞化工廠出││ │ │來解釋一下,提出該品牌或該原料商委託製造的相關證明││ │ │文件。有網友提出製造廠是對的呀,沒錯本來就是該製造││ │ │廠製造,屬實事實無須騙人,重點是品來是哪裡的,是不││ │ │是該原料商旗下品牌比較重要。 │├──┼──────┼─────────────────────────┤│ 2 │106年10月10 │張雅婷:我覺得見怪不怪ㄟ,很多都這樣原料來自於法國││ │日16時39分許│ ,生產製造為其他國家,還有台灣與日本合作在││ │、16時40分許│ 台設廠日本原料進口製造,或是分裝都是降成本││ │回覆留言 │ ,看店家買不買單拉~他還是能說他是日本進口││ │ │ (原料)不過妳要小心(碼一下安全)萬一廠商││ │ │ 知道…提告的話很麻煩。 ││ │ │劉德淵:重點是她不是法國品牌 ││ │ │劉德淵:而且也跟法國原料商無任何關係 ││ │ │劉德淵:這才是我說的重點 │├──┼──────┼─────────────────────────┤│ 3 │106年10月10 │張雅婷:你進貨很多嗎? ││ │日21時5分許 │劉德淵:不多,兩萬多。 ││ │、21時9分許 │張雅婷:不太開心,不能退嗎,我如果是你會找聽過的品││ │回覆留言 │ 牌 ││ │ │劉德淵:不能退。 │├──┼──────┼─────────────────────────┤│ 4 │106年10月11 │Power Loo:製造場寫的很清楚、那裡出場的、文字表達 ││ │日10時7分許 │ 是馬來西亞廠、為什麼是騙人呢?工廠跟人 ││ │回覆留言 │ 要分清楚 ││ │ │劉德淵:Power Loo應為他們說是法國原料商旗下的法國 ││ │ │ 品牌。 │├──┼──────┼─────────────────────────┤│ 5 │106年10月11 │Althea Chang:請問版主能公開你所寫向法國原料商詢問││ │日22時許回覆│ 的email嗎?適用英文還是法文去信詢問 ││ │留言 │ ?書信之監視否有語言上的誤解,剛好我││ │ │ 英文法文都了解,是否中間有什麼誤會?││ │ │ 所屬公司及原料供應商原本就是不一樣的││ │ │ 東西,會不會是您搞錯了文字上的意思?││ │ │ 請公開信件讓大家一起幫你審視,謝謝。││ │ │劉德淵:那為何都像店家講說是法國的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