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興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訴字第542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5年度執字第4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興翼犯附表所示之四罪,均累犯,各更定其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二至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興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被告於民國99年9月2日執行完畢。被告執行完畢後於104年2月1日、104年2月3日、104年2月25日、104年4月19日又分別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犯罪情形與刑法第47條、第48條累犯之要件相符,是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7條第
1 項、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而所謂「發覺」,應指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實際上」發見而言,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於審酌,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故於裁定確定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3號判決、92年度台非字第149號判決、93年度台抗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基此而為累犯規定之適用。又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如屬於接續執行經假釋者,應以假釋之日期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不發生一部分之罪已執行完畢問題。倘假釋時,其中一罪或數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又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成立累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350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8年12月10日確定,被告入監服刑,於99年9月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依上開實務見解之意旨,被告已就前開案件應執行之刑單獨執行完畢部分,不因嗣後於100年7月25日復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98號裁定與後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受影響,亦不因本院另以103年度聲字第1190號裁定將其與後案合併計算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而受影響。是受刑人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復再犯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顯係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故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42號判決就受刑人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未依累犯論處,容有疏漏,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揭條文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淳詒附表:
┌─┬──────────┐│編│ 罪 刑 ││號│ │├─┼──────────┤│1 │ 劉興翼施用第二級毒 ││ │品,處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劉興翼施用第一級毒 ││ │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 │├─┼──────────┤│3 │劉興翼施用第一級毒 ││ │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 │├─┼──────────┤│4 │劉興翼施用第一級毒 ││ │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