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5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炫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字第4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炫江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炫江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毀棄損害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刑確定,其中編號2 至4 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竊盜罪 │├────────┼───────────┼───────────┤│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1日 │106年7月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405號 │5614、5878、6894號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朴簡字第254號 │107年度朴簡字第383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8日 │107年9月5日 │├───┼────┼───────────┼───────────┤│ │法 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朴簡字第254號 │107年度朴簡字第383號 ││ ├────┼───────────┼───────────┤│判 決│確定日期│107年7月11日 │107年10月1日 │└───┴────┴───────────┴───────────┘┌────────┬───────────┬───────────┐│ 編 號 │ 3 │ 4 │├────────┼───────────┼───────────┤│ 罪 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毀損他人物品罪 │├────────┼───────────┼───────────┤│ 宣 告 刑 │拘役35日 │拘役40日 │├────────┼───────────┼───────────┤│ 犯 罪 日 期 │106年7月24日 │106年8月1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同左 ││ 年 度 案 號 │5614、5878、6894號 │ │├───┬────┼───────────┼───────────┤│ │法 院│嘉義地院 │同左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83號 │同左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7年9月5日 │同左 │├───┼────┼───────────┼───────────┤│ │法 院│嘉義地院 │同左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朴簡字第383號 │同左 ││判 決├────┼───────────┼───────────┤│ │確定日期│107年10月1日 │同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