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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8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87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吳其昀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盈凱除經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外,尚有另案正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故告訴人吳其昀請求准予交付民國107年8月6日上午10時30分之法庭錄音、錄影光碟,以便告訴人提出供偵查檢察官調查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為告訴人,並非當事人(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之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亦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按: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被告、辯護人、具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從而其聲請於法未合,本院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裁判日期: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