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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9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3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易達選任辯護人 何永福律師

陳奕璇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29號),聲請解除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易達解除限制住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易達業經諭知無罪判決,且於審理期間亦無無故不到庭影響訴訟進行或證據調查等情事,爰請求解除限制住居處分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6月17日聲請羈押,本院裁定限制住居於嘉義市○區○○街。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29號審理期間,被告遵期到庭配合審理,並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堪認被告受限制住居處分之必要性現應不復存在,爰裁定解除對被告之限制住居處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謝其達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