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5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育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679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嘉簡字第5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自白犯罪(108年度易字第64號),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張育慎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緣六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合公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六和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16日標得嘉義市北園國民中學委託嘉義市政府承辦之「嘉義市北園國民中學老舊校舍整建工程」(下稱系爭校舍工程),依營造業法之規定,系爭校舍工程須設置工地主任一職。六合公司遂於104年1月21日起,聘僱張育慎擔任系爭校舍工程之專任工地主任,負責進駐工地確保施工計畫之執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管理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督導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維護公共環境與安全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通報工地緊急異常狀況等事項,為從事業務之人。嗣張育慎於擔任系爭校舍工程工地主任期間,為賺取額外酬勞,另於104年4月1日起受雇於華雄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華雄公司),擔任華雄公司承攬之「104年度嘉義市○○○○道清淤工程開口契約」及「104年度嘉義市○○道修繕工程開口契約」2工程(下稱上開
下水道工程)之兼任工地監造人員,負責工程品質管理查核,亦屬從事業務之人。詎張育慎為便宜行事,復為免其上開兼職行為遭六合公司及系爭校舍工程監造單位察覺,明知其於附表所示之出勤期間,實際上並未全程身處系爭校舍工程或上開下水道工程工地,卻仍分別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104年5月1日至104年10月29日期間,分別接續在系爭校舍工程之「施工廠商工地主任差勤簽到紀錄表」及上開下水道工程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差勤簽到紀錄表」(以下合稱系爭紀錄表)上為在場執業之不實簽到退時間登載後,各自將系爭紀錄表繳回六合公司、華雄公司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六合公司、華雄公司對於工程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嘉義市政府承辦人員發覺系爭校舍工程及上開下水道工程之相關監造人員均為張育慎,查核其於該等工程之出勤紀錄顯然時間重疊後,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育慎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六合公司負責人蔡耀淞、證人即華雄公司負責人劉志雄、證人即北園國中總務主任施駿宏、證人即嘉義市政府工務處水利工程科科員許育瑋分別於警詢、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復有嘉義市政府案件調查報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工程採購契約、嘉義市政府開標決標紀錄、嘉義市立北園國民中學104年1月27日嘉園中總字第1040000429號函、李明吉建築師事務所104年1月21日園中校建字第104003號函、嘉義市立北園國民中學竣工報告表、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差勤簽到紀錄表、施工廠商工地主任差勤簽到紀錄表、嘉義市立北園國民中學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內政部營建署95年10月20日台內中營字第0950806186號函、嘉義市政府104年4月1日府工水字第1042102585號函暨監造人員登錄表、嘉義市政府107年11月9日府工水字第1072117234號函、內政部營建署107年11月13日營署中建字第1070080329號函各1份附卷可稽,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之要件。而此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而言;又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係出於虛增或故減;若行為人有積極據實登載之義務,卻故意消極隱匿不為登載,致其內容失真,仍無礙於上開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072號、94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所填載之系爭紀錄表,均屬其實際執行工地監造業務之差勤日誌,自為被告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綦詳(見本院易字卷第35頁),其為便宜行事,並掩飾曾分身前往上開下水道工程執行監造業務,而虛偽登載不實之值勤時間,嗣並接續持系爭紀錄表向六合公司、華雄公司行使,自該當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將明知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做成文書之行為後進而行使,其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均應分別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分別接續將登載不實之系爭紀錄表繳回六合公司及華雄公司之行為,均係各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持續實施,並侵害相同法益,針對單一公司各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之獨立性甚薄弱,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各僅論以1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被告所犯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267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分別於繳回六合公司、華雄公司之「監造單位現場人員差勤簽到紀錄表」、「施工廠商工地主任差勤簽到紀錄表」上登載104年6月30日之出勤時間亦有不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第34頁),且有前揭系爭紀錄表影本在卷可考(見他字卷第22頁、第37頁)。被告此部分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上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罪事實間,分別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均為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審理中向被告告知說明,無礙於被告之訴訟防禦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心思業已成熟,竟不思謹慎對待所執行之業務,為籌措生活費用、貪圖小利,即違規兼任數項工程之監造人員,復製作虛偽差勤紀錄以圖掩飾,其所為造成六合公司遭受監造單位懲處扣款,橫生困擾與紛爭,自應非難,另斟酌本案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期間長達半年、法益侵害程度尚非巨大、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情,兼衡其並無其他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審酌其本案為負擔家計之犯罪動機等節,暨被告目前擔任營造工地主任、二技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2個小孩(各為5歲、8歲),與配偶及小孩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及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8,000元,須扶養妻兒之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3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華雄公司是以兼任品管人員的職務聘雇我,他們不會在乎我每次到工地期間多久,只要我每去一趟並完成該次應履行的業務,就可以領到薪水,上開下水道工程的差勤紀錄未記載精確是我自己不夠謹慎,想說大概寫個期間就可以,反正華雄公司也不會介意,至於我會在系爭校舍工程的差勤紀錄登載不實,就是為了掩飾我沒有整日在系爭校舍工程工地執業的行為,如果六合公司得知我在本案犯行期間有兼任其他工程的監造人員,就不會發給我那幾個月的薪資了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35至36頁)。職此,六合公司於104年5月至同年10月間按月發給被告之薪資,共計28萬8,000元(計算式:48000×6=288000),係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法宣告沒收,然因未扣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華雄公司發放予被告之薪資,觀諸被告上開供述,與其本案犯行尚無因果關係,自毋庸宣告沒收。另被告涉犯本案上開犯行所持以向六合公司、華雄公司行使之系爭紀錄表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雖均屬本案犯罪所用、所生之物,然既已繳由上開公司管領,自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吳明駿到庭執行職務。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詒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日期 │嘉義市立北園國民│104年度嘉義市雨 │104年度嘉義市下 ││ │ │中學老舊校舍整建│水下水道清疏工程│水道修繕工程開口││ │ │工程(施工廠商工│開口契約(監造單│契約(監造單位現││ │ │地主任差勤簽到紀│位現場人員差勤簽│場人員差勤簽到紀││ │ │錄表) │到紀錄表) │錄表) │├──┼─────┼────────┼────────┼────────┤│1 │104.5.1 │07:30-17:20 │ │08:00-12:00 │├──┼─────┼────────┼────────┼────────┤│2 │104.5.5 │07:40-17:20 │ │09:00-17:00 │├──┼─────┼────────┼────────┼────────┤│3 │104.5.6 │07:20-17:40 │ │09:00-16:00 │├──┼─────┼────────┼────────┼────────┤│4 │104.5.7 │07:30-17:20 │ │09:00-16:00 │├──┼─────┼────────┼────────┼────────┤│5 │104.5.8 │07:40-17:30 │ │08:30-16:00 │├──┼─────┼────────┼────────┼────────┤│6 │104.5.9 │07:20-17:40 │ │08:30-16:00 │├──┼─────┼────────┼────────┼────────┤│7 │104.5.15 │07:40-17:50 │ │08:30-16:30 │├──┼─────┼────────┼────────┼────────┤│8 │104.5.18 │07:40-17:20 │10:30-11:00 │11:30-14:40 ││ │ │ │15:00-16:00 │ │├──┼─────┼────────┼────────┼────────┤│9 │104.5.19 │07:20-17:40 │ │11:30-13:00 │├──┼─────┼────────┼────────┼────────┤│10 │104.5.20 │07:10-17:50 │ │11:30-13:00 │├──┼─────┼────────┼────────┼────────┤│11 │104.5.21 │07:20-17:20 │ │15:00-16:00 │├──┼─────┼────────┼────────┼────────┤│12 │104.5.22 │07:10-17:50 │ │10:00-11:00 │├──┼─────┼────────┼────────┼────────┤│13 │104.5.25 │07:20-17:50 │ │13:00-16:30 │├──┼─────┼────────┼────────┼────────┤│14 │104.5.29 │07:30-17:10 │09:00-09:30 │ ││ │ │ │13:00-14:00 │ │├──┼─────┼────────┼────────┼────────┤│15 │104.6.1 │07:30-17:20 │ │13:30-14:30 │├──┼─────┼────────┼────────┼────────┤│16 │104.6.2 │07:20-17:40 │08:30-12:00 │ │├──┼─────┼────────┼────────┼────────┤│17 │104.6.3 │07:40-17:50 │ │08:40-09:20 │├──┼─────┼────────┼────────┼────────┤│18 │104.6.6 │07:20-17:40 │08:30-16:30 │ │├──┼─────┼────────┼────────┼────────┤│19 │104.6.10 │07:30-17:20 │08:30-16:30 │ │├──┼─────┼────────┼────────┼────────┤│20 │104.6.12 │07:30-17:40 │ │16:15-16:30 │├──┼─────┼────────┼────────┼────────┤│21 │104.6.13 │07:50-17:20 │08:30-17:00 │ │├──┼─────┼────────┼────────┼────────┤│22 │104.6.18 │07:40-17:20 │14:00-17:30 │ │├──┼─────┼────────┼────────┼────────┤│23 │104.6.19 │07:20-17:40 │08:00-16:20 │ │├──┼─────┼────────┼────────┼────────┤│24 │104.6.22 │07:10-17:50 │08:40-16:30 │ │├──┼─────┼────────┼────────┼────────┤│25 │104.6.23 │07:20-17:40 │08:30-16:30 │ │├──┼─────┼────────┼────────┼────────┤│26 │104.6.25 │07:10-17:50 │08:30-17:00 │ │├──┼─────┼────────┼────────┼────────┤│27 │104.6.26 │07:20-17:30 │08:30-16:30 │ ││ │ │ │16:45-17:00 │ │├──┼─────┼────────┼────────┼────────┤│28 │104.6.27 │07:30-17:20 │11:00-15:00 │ ││ │ │ │16:30-17:30 │ │├──┼─────┼────────┼────────┼────────┤│29 │104.6.28 │07:40-17:30 │07:30-17:00 │ │├──┼─────┼────────┼────────┼────────┤│30 │104.6.29 │07:30-17:10 │08:00-17:30 │ │├──┼─────┼────────┼────────┼────────┤│31 │104.6.30 │07:45-17:25 │08:30-16:30 │ ││ │ │ │ │ │├──┼─────┼────────┼────────┼────────┤│32 │104.7.1 │07:45-17:05 │08:00-10:00 │10:15-12:30 │├──┼─────┼────────┼────────┼────────┤│33 │107.7.7 │07:50-17:05 │ │08:00-15:00 │├──┼─────┼────────┼────────┼────────┤│34 │104.7.23 │07:20-17:30 │ │13:00-15:00 │├──┼─────┼────────┼────────┼────────┤│35 │104.7.24 │07:15-17:45 │ │14:30-17:00 │├──┼─────┼────────┼────────┼────────┤│36 │104.7.25 │07:10-17:55 │ │08:00-10:00 │├──┼─────┼────────┼────────┼────────┤│37 │104.8.4 │07:20-17:30 │ │08:30-11:00 │├──┼─────┼────────┼────────┼────────┤│38 │104.8.7 │07:10-17:50 │ │10:00-16:30 │├──┼─────┼────────┼────────┼────────┤│39 │104.8.11 │07:10-17:45 │15:40-17:00 │13:00-15:30 │├──┼─────┼────────┼────────┼────────┤│40 │104.8.13 │07:25-17:40 │ │13:30-17:30 │├──┼─────┼────────┼────────┼────────┤│41 │104.8.14 │07:30-17:50 │ │11:30-17:30 │├──┼─────┼────────┼────────┼────────┤│42 │104.9.22 │07:40-17:10 │ │13:00-17:00 │├──┼─────┼────────┼────────┼────────┤│43 │104.10.1 │07:30-17:20 │ │13:20-13:30 │├──┼─────┼────────┼────────┼────────┤│44 │104.10.6 │07:30-17:20 │ │13:00-15:00 │├──┼─────┼────────┼────────┼────────┤│45 │104.10.10 │07:45-17:20 │ │09:00-11:00 │├──┼─────┼────────┼────────┼────────┤│46 │104.10.19 │07:50-17:45 │早上-下午 │早上-下午 │├──┼─────┼────────┼────────┼────────┤│47 │104.10.20 │07:40-17:20 │早上-下午 │早上-下午 │├──┼─────┼────────┼────────┼────────┤│48 │104.10.21 │07:45-17:35 │早上-下午 │早上-下午 │├──┼─────┼────────┼────────┼────────┤│49 │104.10.22 │07:30-17:10 │早上-下午 │ │├──┼─────┼────────┼────────┼────────┤│50 │104.10.23 │07:20-17:10 │早上-下午 │ │├──┼─────┼────────┼────────┼────────┤│51 │104.10.24 │07:50-17:20 │早上-下午 │ │├──┼─────┼────────┼────────┼────────┤│52 │104.10.25 │07:30-17:15 │早上-下午 │ │├──┼─────┼────────┼────────┼────────┤│53 │104.10.26 │07:55-17:20 │早上-下午 │ │├──┼─────┼────────┼────────┼────────┤│54 │104.10.27 │07:40-17:10 │早上-下午 │ │├──┼─────┼────────┼────────┼────────┤│55 │104.10.28 │07:50-17:20 │早上-下午 │ │├──┼─────┼────────┼────────┼────────┤│56 │104.10.29 │07:45-17:10 │早上-下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