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11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元章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777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紀元章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紀元章係「諾得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得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業經主管機關即嘉義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並實施管制,非經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由上級機關核備,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於民國103年1月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3年1月間至104年11月間,應予更正)陸續向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承租系爭土地後,擅自在系爭土地上鋪設柏油、水泥鋪面、搭建鐵皮建築物及增建戲水池等,以經營「諾得達林休閒觀光園區」(下稱諾得園區),未依法作農牧使用,進而遭嘉義縣政府以106年6月14日府地用字第1060118546號函暨所附嘉義縣政府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7萬元,並命應於106年10月30日前變更使用至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或拆除地上物恢復至農牧用地之使用及功能。詎紀元章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仍未將系爭土地恢復農牧使用。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會同嘉義縣政府派員於107年9月4日上午9時30分前往系爭土地會勘,發現紀元章仍未依規定將系爭土地恢復至農牧用地使用或拆除之,始悉全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紀元章於調查機關詢問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諾得園區經理陳瑞乾證述相符,並有嘉義縣政府106年6月8日會勘紀錄及會勘照片影本12張、嘉義縣政府106年6月14日府地用字第1060118546號函影本、嘉義縣政府裁處書影本、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107年9月4日會勘紀錄及會勘照片26張、系爭土地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系爭土地地籍圖查詢資料、系爭土地衛星圖3張、經濟部103年9月1日經授中字第10333645310號函影本、諾得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108年8月7日檢察事務官勘查報告及現場勘查照片21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按「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嘉義縣政府依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科予罰鍰,並限期令恢復原狀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其屆期仍未依限恢復原狀供農牧使用之行為,自應依同法第22條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二)爰審酌被告在系爭土地上鋪設柏油、水泥鋪面、搭建鐵皮建築物及增建戲水池等以經營諾得園區,而未作農牧使用,經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發函限期改善並裁罰,仍不恢復原狀,使系爭土地喪失農牧用地之性質,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實應予非難;另考量被告違規使用之土地面積(約2.7公頃)、期間(約5年)、違規使用目的在經營觀光園區之用,及其犯後坦承,並已陸續拆除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見嘉義地檢署108年度交查字第677號卷第21頁至第3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1項,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附錄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表】┌───┬──────┬───────┬──────┐│編號 │地號(嘉義縣│所有權人 │面積/平方公 ││ ○○○鎮○○路│ │尺 ││ │段排子路小段│ │ ││ │) │ │ │├───┼──────┼───────┼──────┤│1 │850 │陳鵡嶸 │2,149 │├───┼──────┼───────┼──────┤│2 │851 │林江瓊櫻 │3,885 │├───┼──────┼───────┼──────┤│3 │852 │楊林美灑 │2,906 │├───┼──────┼───────┼──────┤│4 │950 │劉德聰 │1,842 │├───┼──────┼───────┼──────┤│5 │951 │謝李秀蘭 │3,049 │├───┼──────┼───────┼──────┤│6 │952 │嚴華林 │2,993 │├───┼──────┼───────┼──────┤│7 │953 │嚴華林 │2,935 │├───┼──────┼───────┼──────┤│8 │954 │詹秋容 │2,302 │├───┼──────┼───────┼──────┤│9 │955 │楊盧秀美 │3,684 │├───┼──────┼───────┼──────┤│10 │956 │陳慶鐘 │1,784 │├───┼──────┼───────┼──────┤│備註 │ │ │共27,529平方││ │ │ │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