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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嘉簡字第 6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671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炫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緝字第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炫位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部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陳炫位明知其並無支付車款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某時許,向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公司)之特約經銷商協輪機車行,佯稱欲以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總價新臺幣(下同)6 萬9,750 元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 部,並簽立分期付款申請表及約定書,以上揭機車為擔保向仲信公司辦理分期貸款,致仲信公司陷於錯誤,認陳炫位願依約給付分期款及遵守不得擅自處分上開機車之真意,而與張宥和簽訂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雙方約定分18期,每月為1 期,每期應給付3,875 元,仲信公司並於105 年9 月21日將上開機車轉交予陳炫位。詎陳炫位取得上開機車後,旋即於105 年11月21日將該機車出售過戶予林○○(後改名為林○○,下仍稱林○○),且均未繳交貸款。嗣經仲信公司催討無著,始悉受騙。

二、案經仲信公司告訴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炫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緝卷第28至30、交查315 卷第8 至9 頁),且仲信公司因前述被告陳炫位之詐欺取財行為而陷於錯誤,誤信陳炫位支付之真意,而將上開機車轉交予陳炫位,陳炫位迄今尚未給付任何分期款項,即將該機車過戶與第三人林○○等情,業經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指訴明確(見交查2250卷第16至背面頁),復有仲信公司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約定書暨身分證影本、行車執照影本、繳款明細表、機車過戶查詢資料、審查意見書、仲信公司10

6 年1 月13日106 年度(刑)字第0509A08794號函及公務監理電子閘門之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108 年3 月26日嘉監義站字第1080060885號函附該車異動歷史查詢單及車輛異動登記書影本各1份等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 至15頁、交查2250卷第18頁、交查315 卷第11至13頁)。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炫位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

為圖一己私利,明知自己對外負債經濟狀況不佳,並無支付車款之真意,竟為清償自身債務,利用分期付款之方式購買機車,致仲信公司誤認其有資力按期償還,陷於錯誤而交付機車,核准其就機車總價得以分期付款,並先代被告支付價金予機車行,使仲信公司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屬不該,並念及被告於偵查中先飾詞否認後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暨衡酌其於警詢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 部,係被告以訛詐方式所取得,為其本件之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亦未賠償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9-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