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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嘉簡字第 89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89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木宗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4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木宗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木宗於本院調查時之供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另就理由部分,補充如下:

(一)按刑法第306條,係緣於保障家內和平主義,為貫徹人民居住自由,而對無故侵入者明定其處罰,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居住場所有不受其他無權者侵入或滯留其內干擾破壞權利。而該條所保障之住屋權,乃源於對住屋或其他場所之使用權,並不以個人係該房屋或場所之所有權人為限,即對該房屋因支配管理監督而對該場所具有使用權者,亦應受該條文之保護。又該條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再有無正當理由而侵入,其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始可認為正當理由。

(二)被告雖於本院調查時辯稱:房子是我的,告訴人藍秋萍應該要離開,依照內政部函文,如果房客房租不繳清,2個月後我就可以解除契約,將房客東西搬離,若不搬離,就視同廢棄物云云。惟被告於偵查中自陳:係因告訴人未繳納租金,所以才於民國107年8月底進入該房屋將告訴人物品清空等語,顯見被告知悉其於107年8月25日進入該房屋時,告訴人並未搬離該房屋,該房屋仍由告訴人占有居住。再者,被告雖於偵查中供陳:告訴人自107年2月開始就沒有付租金,所以依據租賃合約第14條約定,我要解除租約收回房屋等語,此部分與告訴人於警詢中證述係積欠被告2個月之房租等語並不相符。姑不論告訴人積欠被告房租係2個月或2個月以上,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則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是否有定相當期限催告告訴人繳納房屋?於催告告訴人繳納房屋後,是否有對告訴人為終止租賃契約之意思表示?亦即,被告於本案發生前,是否已合法單方終止或與告訴人合意終止渠等間之租賃契約均屬不明。縱使被告與告訴人之租賃契約已終止,於該房屋仍由告訴人占用,尚未遷出時,法律既另有規定行使其權利之正當方法,除有符合民法第151條所規定自助行為之情形外,尚難僅因被告係本件房屋之所有權人,而認其得自由進出現有人居住之該房屋。

(三)又被告所提供內政部編制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第16條固記載:租賃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之遺留物依下列方式處理:二、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搬離仍不搬離時,視為廢棄物任由出租人處理等語,惟此規定係在處理遺留於出租房屋內之物品,並未賦予出租人於終止租約後,得逕行進入出租房屋內之權利。出租人仍應循其他法律救濟程序,如取得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完畢,重新取得對該房屋之支配管理權利後,於承租人未將出租房屋內之物品搬離,始有適用上開內政部編制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第16條之餘地。是以,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其犯行已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因告訴人積欠租金,侵入告訴人所管領之房屋,將該房屋內之物品搬離之犯罪動機、手段;其否認犯行,未與告訴人和解之犯後態度;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無工作、獨居,太太已過世,有2個兒子、1個女兒均已結婚之經濟、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辰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