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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70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70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嚴勝福

嚴國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梁家昊律師被 告 歐美惠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續字第54號、第5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嚴勝福:

(一)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嚴國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歐美惠部分,公訴不受理。犯 罪 事 實

一、嚴勝福與身分不詳之地下錢莊成年業者,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由嚴勝福出面於民國105年10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嘉義縣朴子市市○路○○號之住處內,趁王玉龍需錢急迫之際,持續貸以若干金額,並約定月息10分,至106年1月間某日,嚴勝福持續借與王玉龍之金額已達新臺幣(下同)230萬元,迨於106年5月28日,王玉龍之女婿楊昆陵得知王玉龍向嚴勝福借貸上開款項,且已無力給付利息等情事,進而出面與嚴勝福協商,嗣遭嚴國勲恐嚇(詳下述二)而報警處理,始獲上情。

二、嚴國勲為嚴勝福與歐美惠之子,嚴國勲得知王玉龍之媳婦陳美雲亦有向歐美惠借錢,卻未還款,嚴國勲竟於106年5月29日凌晨零時13分許,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無證據證明嚴勝福與嚴國勲就恐嚇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在嚴勝福於上開住處內撥打電話予楊昆陵時,接續在嚴勝福旁大聲對楊昆陵恫嚇:「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等語,客觀上足以使人生畏怖而危害於安全。

三、案經王玉龍、楊昆陵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則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就其因被追訴犯罪而為蒐集有利證據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至第219條之8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82號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證人楊昆陵提出之錄音檔(詳下述),並非偵查機關違法取得,更非任何私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法方法取得者,屬私人取證之行為,從而上開錄音檔自有證據能力,辯護人主張其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3、44、47頁),尚有誤會。

(二)證人王玉龍、陳美雲、楊昆陵於警詢時之陳述,以及檢察事務官之勘驗筆錄,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辯護人復爭執其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46、47頁),是無證據能力。

貳、實體認定:訊據被告嚴勝福固自陳其自105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月間某日止,接續借款金錢與證人王玉龍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重利之犯行,辯稱:我只有收取每月3分之利息,並非月息10分等語(見本院卷第339至341頁)。訊據被告嚴國勲固自陳有於上開時、地,對證人楊昆陵說「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但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我的意思只是要在王玉龍的店門口一直站,站到他們還錢等語(見本院卷第348頁)。經查:

(一)被告嚴勝福所犯重利罪部分:

1、證人王玉龍有向被告嚴勝福借錢:被告嚴勝福自105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月間某日止,接續借款金錢與證人王玉龍之事實,業據被告嚴勝福於審理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39至340頁),核與證人王玉龍於審理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327至329頁),首堪認定。

2、刑法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1)乘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2)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在第一條件,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在第二條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渝上字第520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所謂急迫,乃指需要金錢或其他物品,其情形至為緊急迫切之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913號、第3780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嚴勝福有無乘證人王玉龍「急迫」之際,貸予如起訴書所載之利息?被告嚴勝福有無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即為本案應審究之爭點,查:

(1)被告嚴勝福借與證人王玉龍之金錢來源為地下錢莊:證人楊昆陵於審理時證稱:「我於106年5月28日中午與太太一起回我丈人即證人王玉龍家時,才得知證人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借錢,且已無力給付利息,我才去找被告嚴勝福商量。」等語(見本院卷第227頁),核與被告嚴勝福於審理時自承:「於106年5月28日,證人楊昆陵突然來我家,告訴我證人王玉龍不還錢了,證人王玉龍的女兒就跪在我家門口。」等語相合致(見本院卷第340至341頁),足見楊昆陵於106年5月28日才得知證人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借錢,且已無力給付利息乙事,應屬真實。又證人楊昆陵於106年5月28日去找被告嚴勝福,係為商量證人王玉龍積欠被告嚴勝福金錢之事宜,其等間之討論內容自與證人王玉龍與被告嚴勝福之借款有關,而本院勘驗證人楊昆陵於106年5月28日與被告嚴勝福之數段對話錄音,內容分別如下,並經本院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考:

①「楊昆陵:現在都沒辦法還了!

嚴勝福:什麼沒辦法還了!楊昆陵:連那些都跳票了!連那些...嚴勝福:你說好啦沒辦法還,啊當初時你叫我借要幹嘛!

說難聽點!王麗雅(按:即證人王玉龍之女兒、證人楊昆陵之妻):

不是,沒想到10分的,10分的真的太重啊!嚴勝福:不是啊!你聽我講啦喔!當然是貴,但我們說白

的,你爸要跟人借,人電話再聯絡再打來就要講這樣啊!那不是講,多少我們...,當然是貴啊」(見本院卷第82至83頁),從而被告嚴勝福之上開對話中,已表明其借與證人王玉龍之金錢,是來自他人(按:即地下錢莊,詳下述),且利息為月息10分。

② 「嚴勝福:不要說你現在帶來!

王麗雅:是啦!說真的利息10%真的有夠貴!嚴勝福:10%我也知道很貴,問題是講你要跟人家借就是

這樣,啊好你現在就是說你10%你知道很貴,你要怎麼和人家講,你要多少就好,你是要整條還,還是講你要跟人家付,要怎樣付,你差別就在這裡,是不是這樣?王麗雅:現在就是滾到連利息都付不出來!楊昆陵:跳票啊!跳票啊貨款也都付不出來了!嚴勝福:沒啦!那些...沒啦!楊昆陵:啊就在想不開啊!要去怎樣去...我想說...嚴勝福:你們是...攏講那些...,王麗雅:都怕我爸爸胡亂想!嚴勝福:來你聽我講啦!」「嚴勝福:這樣你聽懂我的意思嗎?你先聽我說你不要怕你倒。

王麗雅:不過說真的10分真的很貴呢!嚴勝福:啊你聽不懂!10分當然是貴,你就是沒有才要跟

人家借那個,你聽不懂!啊我現在問你啦喔!王麗雅:啊就是沒有,才會借到10分ㄟ!嚴勝福:對啊!現在我問你,我跟你說過了,好啦!你借

那個10分,好啦!你譬如講你借兩百多萬...」(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從而被告嚴勝福之上開對話中,

既是承接上述①之對話,則被告嚴勝福此段對話中所稱是「人家」,顯為被告嚴勝福貸與證人王玉龍金錢的來源之他人,且利息為月息10分。

③「嚴勝福:『所以講喔!你只做這些就不是頭路!啊跟你講

那些之前說白ㄟ啦!喔你丈人借錢他不是算10分的啦!都黑白講啦!那些算算才9分多,是怎樣9分多你知道嗎?楊昆陵:9分多...嚴勝福:沒啦!因為票貼是10分嘛!楊昆陵:嘿!嚴勝福:你丈人給人家借一個月!啊票貼外面問難道沒有

10分你自己去問,哪裡有在做3分、5分ㄟ!楊昆陵:嘿我們古意人嗯!嚴勝福:不是啦!那不是講他古意,就是他古意我才被

他害死,幹你娘!今日若還黑白搞ㄟ我會幫他處理事情嗎?楊昆陵:嗯!嚴勝福:他給人家借來10萬,當然一個月繳一萬嘛!喔那

是票貼嘛!小額就是十萬十日一萬嘛!那叫做小額嘛!那不相同嘛!啊你票在這裡,人家在外面在做企業家、做生意人他也是那種票貼,他們規矩就是這樣走嘛!你那個又不是三十分、四十分、五十分、二十分ㄟ不是這樣嘛!票貼就是講,你銀行要貸款,票,錢用不出來,喔錢用不出來!啊你三百借我,好三百就十日依票貼都十分算,越少日是越貴喔!我再給你教,是為什麼越少日越貴你知道嗎?幹你娘啊,我借你二百萬,啊你給我借十日,啊利息可以給你生多少,我算生十萬不要說生二萬、三萬、四萬!啊我這十萬跟你拼二百萬,你啊跳票不就衰嘎!所以講這種錢莊是為什麼的都會養小孩,喔冤家打架的事情反正就是這樣!對嘛!我利潤好沒有錯,但是我要收錢才穩當啊!對嘛!你跟我借二百萬來用票貼啦!喔十分啦!不要講多少對嘛!啊你跟我借半個月就跟我跳票不就才賺你五萬賠二百萬!唉二十萬啦!我賺你二十萬對嘛!喔我賺你多少,我賠二百萬他怎麼願意!喔你丈人他就是我們講白ㄟ你丈人讀書是很好,我從小一起我怎麼不知道,他就是怎樣,我剛才罵他什麼他是死願抵,他數字是有夠好,我們年輕(同意思)和我待藥廠我怎麼不認識他嘛!楊昆陵:待藥廠!嚴勝福:他數字是有夠好ㄟ好,他不是不好對嘛!啊也不

是講他惡質啦!楊昆陵:嗯!嚴勝福:喔他就是要拿這條抵那條,那給人家抵那條才...楊昆陵:抵到壞掉嘛!嚴勝福:喔我講這樣有理嘛!」(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從而被告嚴勝福之上開對話中,

為其向證人楊昆陵說明其為何會向證人王玉龍收取10分月息之原因,乃在分散或擔保將來收帳無著之風險,且被告嚴勝福既在此段對話已言明:「就是他(按:即證人王玉龍)古意我才被他害死,幹你娘!今日若還黑白搞ㄟ我會幫他處理事情嗎?」、「所以講這種錢莊是為什麼的都會養小孩」,顯然被告嚴勝福貸與證人王玉龍金錢之來源為地下錢莊。

④被告嚴國勲於106年5月28日晚上約11時,與證人楊昆陵對談

楊美雲向被告歐美惠借款300萬元事宜時,亦說明被告嚴勝福借與證人王玉龍金錢之來源為地下錢莊:

「嚴國勳:我哥叫我先來講一下,沒他們來就較難,不知道

要怎麼處理!楊昆陵:什麼事情?嚴國勳:現在就是看啊來要怎麼處理!楊昆陵:我丈人講都沒錢啊!嚴國勳:沒啊!沒啊!那一回事!來你想要怎樣處理!有

、無不管,你來想要怎樣處理!啊來還有,你外面有借別筆嗎?你借多少?啊有要幫你處理嗎?你外面借多少,你這都要照實講,沒到時來,大家來同行的強碰,難看的會變你們,啊有你照實講,大家你跟我爸爸那邊朋友,我哥哥就說啊可以換才可以盡量那個,啊沒幫你喊喊也都可以,對啊現在將你逼到死也沒效啊!楊昆陵:真的逼到死了!就你們自以前跟你媽媽他們借..嚴國勳:那不是跟我爸...,我跟你講借人,不要講那些

,借人家錢本來就要還,大家借錢...楊昆陵:沒啦!嚴國勳:你不要跟我講那些,那講下去就不好意思了!啊

我哥哥他們來講就不是這樣啊!喔不要再去講以前怎樣!借人本來就有利息,而且做這種利息,這樣沒擔保的,算,我跟你講那真的是朋友面子。

楊昆陵:五分ㄟ...嚴國勳:外面多少你知道嗎?三十分的啦!還要擔保啦!

你可以去問行情啦!楊昆陵:啊我們就不瞭解啊!嚴國勳:對啊!所以你不要再講那些!你再講那些出來大

家就...楊昆陵:嘿啊!我們就不知道!嚴國勳:你不要講那些,嘿不要講那些!啊來...楊昆陵:嘿!我們不知道這種利息...嚴國勳:嘿對!你外面現在多少?啊想要怎麼處理?王蔡招治(按:即證人王玉龍之妻):外面在看就差不多

一億左右!楊昆陵:億多。

王麗雅:億多。

嚴國勳:錢莊就億多喔!王蔡招治:錢莊差不多...楊昆陵:全部。

嚴國勳:沒錢莊ㄟ!錢莊ㄟ!楊昆陵:加在一起,你看...王蔡招治:三、四千。

嚴國勳:三、四千,啊你看沒講!二個月前還多拿一條三

百,還講說要壓利息,啊你們這出去只社會沒角(台語)你真的講輸人家ㄟ!楊昆陵:嘿!嚴國勳:對吧!有影吧!你既然...王蔡招治:啊就是儘量講要拉給它過啊!嚴國勳:啊你那個差一億不可能拿三百去拉給它過!三百

絕對拿去補同行的啦!就跟你說很內行ㄟ啦!因為我哥哥公司的帳啊要拿出來講,不是我出來講,啊等他們出來講就是,一定就是較沒那個的!楊昆陵:嘿啊就真的都沒錢,丈人就講...嚴國勳:沒錢也是要處理啊!啊你啊外面只錢莊就,你錢

莊都借哪裡的?你錢莊都借哪裡的?都嘉義,還是高雄,還是全台灣都借?楊昆陵:臺中也有啊!嚴國勳:你將那裡的列列出來,你先將那裡的列列出來,

幾個,多少,借多久,喔你那些先拿出來!大家研究那些,對啊!楊昆陵:他小弟去借的,什麼去借的,我丈人都暈了!王蔡招治:我也都不知道啊!嚴國勳:啊你們那些都不知道都你們的事情,不要,啊別

人來講,你們啊拿這些跟人家講喔!我跟你們講,講沒第二句話大家就冤起來了!那些跟人家都沒關係!真的嘛!對不對!是不是這樣講?嘿啊!啊來就是看你來你要如何處理!然後你到底還剩下多少,你的土地什麼有多少,你就要自己去評估了!啊你可以自己外面好處理掉,先切掉的,你就快喊喊、處理理。

楊昆陵:嘿啊!我們...嚴國勳:啊沒啊那麼多主做一次給你圍圍起來,我看你們

家這幾天應該會很熱鬧,因為票都跳了嘛!嘿啊!楊昆陵:票...嚴國勳:這樣應該會很熱鬧。

王麗雅:也是有意思要處理啊!嚴國勳:剛才一台車已經等在外面,門很久才開,人家他

們本來就是要衝進來撞門,我跟他們講說我媽媽說不可以,你們先走,你們先走,對啊!楊昆陵:對啊就那麼大洞!王麗雅:我們也是有意思要處理啦!嚴國勳:我知道,所以我跟你們講現在就像我講的,跟你

們逼到死,你們生意不用作,你們更還沒啦!王麗雅:對啊!嚴國勳:所以現在真的就是看好,你將這些列列。

楊昆陵:嗯!王麗雅:嗯!嚴國勳:喔!既然好我們這邊比較小沒關係!喔啊你也不

要因為我小你要來拖這邊這條,這樣會更不好意思,但是我盡量就是外面可以怎樣處理的,可以怎樣跟你折,甚至啊說那有認識的,看怎樣教你跟外面處理,然後這邊要怎樣處理,大家都可以先用討論的方式,對吧!這樣是不是較好!楊昆陵:嘿!嚴國勳:嘿啊!啊就電話都要接!啊然後那裡還差三百萬

ㄟ你明天要先開本票!楊昆陵:沒啊!王麗雅:沒啊就沒本票!嚴國勳:本票、本票、本票,不是支票,本票像書局拿來

寫那種,像是借條的意思...楊昆陵:啊就現在都沒錢啊!要去自殺了!再簽本票那有

什麼意思,就真的...王麗雅:啊現在都沒錢啊!要想不開了!還要簽本票!嚴國勳:這樣不用講了!你連本票都不要簽嗎?王麗雅:真的簽不出來啊!嚴國勳:本票,你借人家錢寫本票就等於借條,你們都知

道本票嘛!大家有這個,啊你跟我講連本票都不要簽!這樣大家就...楊昆陵:啊就都要去自殺啦!王麗雅:啊就真正沒法度處理啊!楊昆陵:又去簽那個怎麼有什麼...嚴國勳:啊嘛是要寫啊!那是一個憑據呢!楊昆陵:嘿啊!嚴國勳:那是一個憑據吧!啊是不要寫,不要寫現在就馬

上叫人處理...楊昆陵:啊就都沒...嚴國勳:本票呢!楊昆陵:都沒...嚴國勳:借錢寫本票,我又沒叫你拿支票,你再拿支票給

我也沒效,沒錢跟本票是兩回事不要再講那些,本票明天拿來就馬上寫,那就是借據啊!下次人家要跟你討也是要有那個本票嘛!是不是!楊昆陵:就都沒效,也沒法度跟人家...嚴國勳:不管啊!你要給我吧!啊沒公司要怎麼交代!那

裡那麼多人在看呢!你們這樣拿去啊不就是這條錢我媽媽吃去啊!對啊難道不是!啊你連本票你都不寫出來,你這樣社會跟人家講不過啦!王麗雅:啊就真正...嚴國勳:你就是要在那裡講怎樣、怎樣、怎樣!啊所以你

本票要寫啊!王麗雅:啊就還不出來,寫本票怎麼有效!楊昆陵:都還不出來,嘿啊!嚴國勳:有效啊!借據啊!楊昆陵:要去自殺啊!嚴國勳:要寫嗎?楊昆陵:要去自殺啊!嚴國勳:要寫嗎?楊昆陵:要去自殺...嚴國勳:好你要寫嗎?楊昆陵:就要去自殺了!寫那些怎麼有效!嚴國勳:好這樣不要講了!我跟你講那麼多就是希望大家

,我現在跟你講你還差三百萬的票也沒去,就寫本票,那就是一個證明,那個公司都要看,都要交代,你連那個都不要,你只一直說要自殺、說要自殺,講難聽點那沒人可以管那麼多!嘿明天來就是要收本票!喔一定會收!啊大家好好講!你們不要跟我講什麼本票都不要寫、不要寫,啊意思這條不就像是飛了!沒了!因為都沒人要來寫啊!王麗雅:真的沒法度處理啊!嚴國勳:沒法不處理也是要寫啊!啊錢有拿到嘛!有嘛、

有嘛!有嗎?有是不是就要寫,本票呢!那個可以讓你們先拿去的話,我跟你講那都是已經真的就是有認識的!啊沒怎麼可能先拿去!楊昆陵:對啦!我們也要...嚴國勳:所以我現在跟你們講本票,你還在跟我推這個,

這樣很沒意思!楊昆陵:沒啦!我丈人就借那麼多有嘛!跟你們那邊也借...王麗雅:也借幾十年啊!嚴國勳:不是跟我們那邊,那一個是公司!楊昆陵:借10分、5分借那麼久了!滾那麼多了!真的滾

得沒法度了!啊沒他也會繳啊!嚴國勳:錢不是交給我啊!王蔡招治:對啦!不是交給你,就是說這十幾年來被利息

滾倒了!楊昆陵:滾得很多了!嚴國勳:啊你們不可以這樣,這是你們自己,你聽懂沒!

你們的營運上有一些...楊昆陵:跟你媽媽借5分、10分就借那麼多了!嚴國勳:不是我媽媽!楊昆陵:對啦!嚴國勳:跟我哥哥那個公司!楊昆陵:啊就借那麼多了!借到公司真的轉不過去了!」(見本院卷第87至92頁),從而被告嚴國勲之上開對話中,

一再表明證人王玉龍、陳美雲之債權人為「被告嚴國勲哥哥的公司」,而該被告嚴國勲哥哥的公司與地下錢莊為「同行」,被告嚴國勲可以為出面為證人王玉龍與其他錢莊之債權人作協調,顯然被告嚴勝福貸與證人王玉龍金錢之來源為地下錢莊。

⑤「嚴國勳:但是還不是借我們而已!對啊!現在你這樣,你

看你錢莊就好了!還差三、四千,是母金,還是包含利息?母金就三、四千啊呢!你啊三十分的你一個月就要九百萬的利息啊呢!對啊!楊昆陵:啊就真的滾很久了!十幾年來...嚴國勳:對啊!王麗雅:十幾年啊!嚴國勳:所以你們這些之後應該進來講,你要將你那個錢

莊的那些也都要拿出來給人家看!啊你們明天應該就會開始熱鬧,今天開始痛啊嘛!因為我跟我哥哥這幾天在大陸!楊昆陵:嗯!嚴國勳:嘿啊!楊昆陵:跳票是上次就跳了!嚴國勳:上次就跳了!楊昆陵:對啊!嚴國勳:這樣就剩明天本票要先寫嘿啊!不要再那裡講那

些了!啊沒不要講了!嘿這樣大家都不要講了!有借錢,有拿錢,本來你這些就要先拿給我,你現在再跳你也是要將本票寫給我,啊沒下次這不就是一條爛賬!你就是要這個本票,你一定要交出來公司,沒公司不可能放我過,也會跟我媽講那是錢吃掉,現在來講沒有呢!人家對方講現在沒拿到三百不要寫本票!對吧!社會事沒這樣!楊昆陵:有啦!嚴國勳:所以有你就要寫,因為公司人家那一組人也要拿

回去交代啊!我跟你講一個公司那麼大,那不可能,這就是要怎麼講,帳目的問題,你有你就要寫。嘿不要在那邊講,先寫再講嘛!因為就是有要寫嘛!今天我不是再跟你灌利息講唉!這樣你先又再跟我多開一個兩千萬的,喔下次折再來跟你折!有的人會這樣啊!要先加啊!你既然跳了!你要再加上去,三百那就是現拿去的,那就要先寫一寫ㄟ!嘿啊!楊昆陵:真的就都滾不過去啊!王麗雅:就真的還不出來啊!楊昆陵:跟你們那邊借那麼久了!嚴國勳:你不要再講那些了!好不好!不要再講那些好嗎

!啊沒我現在叫人進來講!不是啊!借的那些大家也都是有風險,你真的出去問啦!你借別筆你就知道,看利息跟你算多高,越滾越後面,知道你欠跟你餵越高啦!有影吧!啊大家一樣都很難,你不要再在那邊說借...,借錢的時候大家都有風險啦!會願意沒擔保讓你借三分的你可以出去問,啊沒換你拿來借我!我拿出來叫我哥他們拿出去做,那隨便做都超過這個錢呢!你跟金主調就要七分了啦!調七分出去做三十分啦!啊你借三分你是要講什麼!啊還要在那邊講十幾年,十幾年就有帶風險呢!你像現在喊沒就沒有了呢!啊然後呢!對啊!啊然後呢!楊昆陵:嘿!嚴國勳:是不是?啊還講,像你講ㄟ呢!你還講有十幾年

,所以還講三百要降利息,我哥那時候也跟我媽講,好沒大陸回來再講,啊結果你現在放給它飛,你這這樣就是不會處理事情,大家越難聽,很尷尬!楊昆陵:啊就真的沒錢!嚴國勳:啊真的沒你我跟你講,嘿啊!啊所以我現在給你

教是怎樣做,啊你本票就是要弄出來!王蔡招治:現在看有法度拉起來沒!嚴國勳:我也想,對啊!我跟你們講啦!借你們錢的都希

望你們可以拉起來...王蔡招治:對啦!嚴國勳:喔給這裡處理起來!問題是這些程序我們該做的

都要做,啊就像我講的,我一來就先給你問你外面有嗎?啊有看怎樣!啊大家同行現在可以幫著講!啊沒有的人我跟你講很多組人來是用逼的!我跟你講就像我講的,我進來先逼,我跟你講我們用講的,你就一直跟我講怎樣、怎樣十幾年嘛!進來我啊槍給你放下,啊是給你翻桌,啊是要給你砸店,每天給你潑油漆,我跟你講啦!就算你不會全給他啦!你會優先考慮給他啦!人就是這樣啦!喔我們不要做得變成那樣!所以我才會先進來,就是大家用講的,然後怎樣處理嘛!啊我也希望你外面那些,那些有的搞不好已經可以了!我們就好!沒關係你這個比較小筆的你先處理!我跟你講啦!跟你們拿越少的他越發瘋,他不要跟你講啦!那些幾十萬那種剛出來做的,我跟你講你要是被用去你剛好多倒楣,有影啊!啊所以那不要再講了!本票這就一定要寫的!你沒錢,你還不出來也是要寫,因為你錢拿去!喔那些就不要再講了!剩下的事情就看明天嘿!我是看叫他們來收!啊是看怎樣!嘿啊!這就是一定要寫的!剩下的你那些準備備,啊來看要怎麼處理明天才再講,這麼晚對啊!我哥他們現在還趕回來嘿啊!外面還有一組人大家都還沒睡呢。

對啊!也不希望這樣啊!你也不希望這樣啊!對啊!但是來不要再去講那些話,那是今天我撐得住,啊你要是跟人講那個,那些沒意思,什麼借十幾年怎樣、怎樣!啊還是你沒欠到錢,你啊拿這些錢去賺到錢你要說什麼,對啊!而已那種利息,我跟你講,那真的是沒這種行情的!嘿啊!啊我也不知道我媽怎麼跟我哥講,啊沒沒人會去借這種啦!對啊!因為你之後借的你再看那些,反正你那些你詳細給我,然後我再看那些要怎麼給你幫著處理!嘿你啊不要給我不要緊,我也是會處理我們這一部份,大家在慢慢來講嘿啊!對啊就是這樣!對!這樣就是明天,可能過中午跟你聯絡這樣子!電話晚上不會一直打,但是他們在跳,所以打一定要接,那有時候怎樣、怎樣!王蔡招治:一定、一定,我們都有接,我們都有接,只是

有時候剛好在做什麼就比較慢而已,也是有接...嚴國勳:剛才打就已經開始關機啊!王麗雅:沒啦!是我在洗澡...嚴國勳:喔接語音信箱!王蔡招治:啊就剛好在洗澡阿!嚴國勳:啊就叫我先來看,我講沒呢!都沒開呢!王蔡招治:我們有開呢!嚴國勳:之後我在這裡站差不多五分鐘,我哥說這樣你有認識,這樣你先過去看。

王蔡招治:有開。

嚴國勳:這樣可以我剛走,我剛走過去那邊,然後我就叫

他馬上那個...王蔡招治:我們開門,你們沒,我想說只有我們自己在這

裡,我就又關下來了!嚴國勳:就五分鐘,我在這裡差不多站五分鐘。

王蔡招治:啊你剛才第二次通電話,在響,啊他在那裡跑

過來聽就斷掉了!嚴國勳:對啊!真的所以我會一直打啊!就是...王蔡招治:我們是很誠意...嚴國勳:我知道、我知道,所以我也是不想用不好,所以

我會一直打,然後跟你講,啊有的人是直接,我跟你講啊沒是不是真的就開始撞門了!對啊白目的做法就開始撞門啊!王蔡招治:我們是很誠意,你電話在響...嚴國勳:啊所以沒關係!王蔡招治:電話不是不時拿在手裡...嚴國勳:好,我知、我知,啊明天就是先這樣,過中午聯

絡我看他們何時,才再來事(音),啊那個就是要先寫,嘿啊那是一個借據,一個依據,再還不出來也是要寫,啊你啊連那個都不寫,這樣我們不用講,就給別人講,給他們去處理,這樣較歸去(音)!喔你啊講你外面那些,需要說大家給你幫忙看要怎麼給你handle那你才講,喔那些你啊感覺不必要!你要自己折沒關係,你那些也不用給我看。喔!你啊感覺說可以,我們就看誰來,搞不好有認識的,我們也會叫人家說你不要給人家亂,先給人家生意好好做,你不要來惹那些有的沒有的,嘿剩下的對看明天怎麼樣講,你們也想一下這樣子!楊昆陵:啊!嚴國勳:就是可以簡單處理不要讓它大處理,也是錢而已!王麗雅:我們也是...嚴國勳:對啊!王麗雅:啊主要嘛是錢!嚴國勳:嘿嘛是錢而已!雖然錢,但是這我的意思是啊可

以簡單處理,就不要再變大條處理。王麗雅:我們也是想簡單處理啊!真的沒錢啊!王蔡招治:我們也跟你爸說真的我們是,算說我們是,很

希望才會講最後一步才這樣!我們一直都...王麗雅:真的真正是沒錢才沒法度跟你們處理啦!嚴國勳:我知,因為滾得太多了!王麗雅:嘿啊!嚴國勳:你只看你那裡,還有最後都借錢莊的!王麗雅:對啊!我們是真的都沒錢了!王蔡招治:我們想講勉強要給它過,勉強要給它過...嚴國勳:那不會過啦!我跟你講啦你借到那種三十分的你

怎樣就不會過,大家在這個圈圈看太多,三分、五分、七分、十分,你怎樣都滾得過去,你啊逼到二十分、三十分,自己內心就都知道了!喔那就是講難聽點就是,要怎麼講,就是要怎麼講,那一個信念啦!會借到三十分那不是正常人了!啊你也滾錢滾到頭暈暈的了!你每天就是借那一筆還這一筆,借那一筆來還這一筆,然後那筆還又多拿一點,嘿啊這樣補來補去,在那邊繞來繞去,最後滾的錢你都是去滾錢莊的錢對啊!你說錢莊那裡給你做多,他們有賺到,但是他們也是有風險呢!對啊他們也是有風險的啊!所以你們啊來你們再跟他們講這些喔!我跟你講,你真的不要去跟人家講這些,再來好好講,怎樣處理就是怎樣處理,你不要跟我逼嘛!你跟我逼沒意思啊!大家人都是可以講的!嘿啊你不要再去跟人家講一些什麼有的沒有的!啊我錢給你賺你要怎麼賠,不要去跟人家講什麼我錢給你賺,因為那是有風險的東西,大家都知道,嘿啊就是看要怎麼跟人家處理!啊你希望你可以怎樣給我處理啊!這樣就先這樣嘿啊!啊明天中午以後才那個,然後我就直接叫他們公司跟你聯絡,嘿不要再透過我媽了!這樣太麻煩了!楊昆陵:嘿啊!嚴國勳:對啊!好這樣先這樣不要打擾你們就過去!喔

好阿伯、伯母再見!」(見本院卷第92至98頁),從而被告嚴國勲之上開對話中,

一再表明被告嚴勝福、歐美惠需向「被告嚴國勲哥哥的公司」交待借出金錢之流向,顯然被告嚴勝福貸與證人王玉龍金錢之來源為地下錢莊。

(2)被告嚴勝福是乘證人王玉龍「急迫」之際,貸予利息:證人王玉龍於審理時證以:「我當時因為向親朋好友、銀行都借了錢,之後作生意要一直軌票卻借貸無門,因為實在沒辦法再籌到錢,只能向被告嚴勝福借月息10分的金錢。」等語(見本院卷第304至305頁)。而經本院勘驗被告嚴勝福於106年5月29日凌晨零點13分許,與證人楊昆陵通話內話錄音,其內容如下,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

「嚴勝福:對嗎!你丈人是怎麼來拜託,當初是怎麼來跟你

,講一句比較難聽的欠跪下去這樣子而已!楊昆陵:對啊!啊就沒錢就找你借這樣子!」(見本院卷第101頁),顯見證人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借錢時,是苦苦哀求,並險些跪下,情甚明灼。而參酌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7號:【修正前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始足成立。其所謂急迫者乃指於金錢或財務一時運用上之迫切需求;輕率者係欠缺慎思下之草率決定;無經驗者係就借貸事宜之相關知識、生活經驗有所欠缺(103年6月20日修正施行之重利罪,就此弱勢情狀增列「難以求助之處境」,係指因經濟上困窘,處於孤立無援而無其他管道得以貸得金錢之處境)。行為人倘利用其一業已存在之弱勢情狀,而為重利行為之實行,即足以構成本罪。且此情狀之有無,取決於借貸行為之時,縱嗣後另有他人承擔債務而給付重利,對於重利罪之成立,並不生影響。原判決已說明,黃香瑾因先前經由簡薇玲向他人調借現金250萬元,無力清償,乃至簡薇玲家中哭訴,表示若未幫忙處理,即不離開且要自殺,甚至跪求幫忙;又黃聖發為黃香瑾承擔債務,因無法負擔每月30幾萬元利息,壓力沉重於103年4月28日切腹自殺,經送高雄長庚醫院急救治療(見原判決第8頁)。且黃聖發於偵查中亦稱因看她(姐姐)被債務逼得很痛苦始承擔債務(見他字第999號卷第40頁),依上述說明,可認黃香瑾、黃聖發符合處於急迫之要件。】之意旨,倘債務人向債權人「哭訴」、「甚至跪求幫忙」,已足認定符合急迫之要件,從而證人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苦苦哀求,並險些跪下求其借貸,當已該當急迫之要件,被告嚴勝福明知及此,趁機貸予利息,應無疑義。

(3)被告嚴勝福已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證人王玉龍於審理時證稱:「我跟被告嚴勝福借錢時,利息約定是月息10分。」等語(見本院卷第309頁),核與上開證人楊昆陵於106年5月28日與被告嚴勝福之數段對話錄音中,被告嚴勝福已言明借與證人王玉龍金錢之利息為月息10分相符,足資互為補強而為認定。經核算後,月息10分(即10%),即週年利率為120%,此高額利率,不但與民法第203條所定之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或同法第205條所定之最高週年利率百分之20之限制,相去甚遠;亦遠高於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所定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之限制,衡諸目前社會經濟情況,確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無訛。

(二)被告嚴國勲所犯恐嚇罪部分:

1、本院勘驗106年5月29日凌晨零點13分許,被告嚴勝福與證人楊昆陵之電話對話內容後,結果如下,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

參:「嚴國勳:現在我就不知道,現在給人去喬去廁所,我幹你

娘哩!你今天不知道...嚴勝福:我兒子在那裡抓狂啊!看你現在在公司快趕下來嚴國勳:你現在要變『黑龍繞桌』,人家現在公司你娘哩

!嚴勝福:現在公司就來處理啊啦!楊昆陵:嘿啊!嚴國勳:看就不爽!嚴勝福:沒啦!你要看他東西是多少,要怎麼處理,旁邊

有欠人情的這先處理,同樣要相同處理也不要緊,今天***(不清楚),啊沒明天他弄下去整個朴子都知道啊!楊昆陵:啊就欠太多哩!欠的那麼多,欠的都真的暈倒了

!嚴勝福:欠多也要處理,不可以說欠,怎麼欠,怎麼還,怎麼處理。

楊昆陵:對啊!啊就看攏財產...嚴勝福:啊你就像我兒子講的,你前個月跟他拿,你今天

跟他急(音),這個月跟他調的,那怎麼他不會抓狂!現在再來在用下去說你不就借我的拿我妻子的來還,啊都在那個啊我都沒法度,我再跟你講,那要是沒弄這樣一定會出事情的!我沒跟你騙!明天絕對會去找你的,我沒跟你騙!公司那個大約過就來了!楊昆陵:嘿!嚴勝福:沒啦!那看如何處理,要和人家處理啦!楊昆陵:沒啦!我丈人現在他就財產都拍賣來還了!嘿啊

!嚴勝福:那就不是財產拍賣,你怎樣處理楊昆陵:啊也要去自殺啦!要去自殺,沒去自殺,和我丈

母去要喝農藥自殺啊,嘿啊!嚴勝福:沒啦、沒啦!你講那個自殺,我們也沒辦法呢!

那該跟人家借的,那我們...楊昆陵:對啊!嚴國勳:...講要自殺,到現在還再講,借你三分的你娘

哩!我們朋友,幹你娘這那裡講這個,你明天本票沒拿出來,你大家就試試看!那社會事,一事歸一事,講道理怎麼在那裡繞,在那裡***(不清楚)!楊昆陵:沒啦!也要還啦!就真的很艱苦啦!嚴勝福:沒啦!不是啦!艱苦,你艱苦我們可以體會嘛!

知道啦!你跟借那些,人家也是艱苦啊!你今日跟我妻子講的也是變這樣啊!因為你這樣就變不好,你變不好意思,你當初時阿龍你怎樣跟我請託的!難道我去跟他招啊!還是我在做這個東西,對不對!楊昆陵:對!嚴勝福:那講這個都變沒意思了!現在就發生就發生對嘛

!你東西拿出來看這如何處理!楊昆陵:對啊!嚴勝福:我跟你講啦!那大家就都抓狂,我沒騙你...楊昆陵:對啦!嚴勝福:你明天趕過來啦!嚴國勳:『黑龍繞桌』啊!嚴勝福:那我們講真的!楊昆陵:沒啦!沒在『黑龍繞桌』啦!啊就真的沒錢,他

也想辦法要處理這樣子!嚴勝福:那就不是有錢沒錢,你沒錢人家也沒錢,你不可

以講你是否有錢沒錢,真的講就不是這樣子,我講這不是有錢沒錢啦!對嘛!沒錢、沒錢,你要怎樣說你拿出來看,那不是這樣子啦!要跟人家借,真的說難聽點,你跟人家借,人家整筆錢撥給你,你現在喊沒錢就啊講這樣!明天再處理、明天再處理啦!嚴國勳:好好***(不清楚)大家再來講,叫他好好...嚴勝福:那明天我講這樣下去就會有事情了!我沒跟你騙

啦!現在在搞,我跟你講人家就一定...,你講較難聽點你跟人家給那些,人家也是說那是念在,對嘛!講難聽點沒人要借那種東西。

楊昆陵:嘿啊!對啊!就是借太多這樣子!嚴勝福:你現在在那裡、你現在在那裡?楊昆陵:我在家裡在...,在家裡啊!頭很痛啊!嚴勝福:在丈人那裡喔!楊昆陵:沒啦!我在...,回來...嚴勝福:在丈人那裡嗎?楊昆陵:回來家裡了啦!嘿!頭很暈!很艱苦!嚴勝福:真的我跟你講,你沒辦法處理你就不要理了!楊昆陵:嘿啦!很難過!嚴勝福:不要急(音)這樣子而已!我也沒辦法理這些啊

!所以你們自己去處理,你處理我也現在,明天來我也是叫他們去處理,我也不要理了!楊昆陵:喔!很艱苦!嘿啊!欠那麼多!嚴勝福:我怎麼有辦法!沒啦!艱苦!你艱苦那都遇到了

!你就家裡東西看跟銀行借多少,有的沒有的,快幫你處理可以那個,你現在沒人知道,明天弄下去整個朴子街道都知道,你連藥房都不用開,整個都關。

楊昆陵:有啦!丈人也想要...嚴勝福:跟我們夫妻借錢,看一個月借,我妻子才會氣的

!楊昆陵:是啊!也有整個財產都拍賣來還人家,嘿啊!嚴勝福:這就不是拍賣還,你拍賣要怎麼還,第一你要怎

麼和人...,啊那就不是像你講的啊!啊那不是這樣,你現在不要講那種東西啦!嚴國勳:我跟你講,現在感覺我們隔壁,這是朋友,大家

是那個...楊昆陵:嘿!嚴勝福:不可以這樣!嚴國勳: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

!楊昆陵:嘿!嚴國勳:都講那些外行的話不要跟他們講,明天再處理,

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嚴勝福:沒講這樣啦!沒啦!那不是這樣!你叫你丈人較

好較壞隔壁啦!我也跟你講過了!來跟我拜託,你跟我某拜託,拜託我們兩個夫妻現在變成你們的替死鬼,我變成要怎麼處理這些,我講的有沒有?楊昆陵:嗯!嚴勝福:對嗎!你丈人是怎麼來拜託,當初是怎麼來跟你

,講一句比較難聽的欠跪下去這樣子而已!楊昆陵:對啊!啊就沒錢就找你借這樣子!嚴勝福:嗄!你要找我,我不就應該的,你就說那些...楊昆陵:沒啦!啊就拜託你借啊!跟你拜託啊!嚴勝福:拜託我借,我不就應該死的!喔對嗎!就不是這

樣!我講難聽點,就不是我願意,第一我就不是做這個行業的,還拜託我借。

楊昆陵:嘿!嚴勝福:喔!是不是這樣子!楊昆陵:是嘿!嚴勝福:沒啦、沒啦!我那些明天再處理啦!明天再處理

啦!楊昆陵:嘿!嚴勝福:好啦、好啦!楊昆陵:好!」(見本院卷第98至101頁),而被告嚴勝福與證人楊昆陵在電

話中談話時,被告嚴國勲確實在旁對證人楊昆陵大聲說:「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等語(見本院卷第101頁),甚為明確。

2、而在被告嚴國勲對證人楊昆陵說「啊給你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等語前之1個多小時前(即106年5月28日晚上約11時),被告嚴國勲已當面向證人楊昆陵證人稱:「啊大家同行現在可以幫著講!啊沒有的人我跟你講很多組人來是用逼的!我跟你講就像我講的,我進來先逼,我跟你講我們用講的,你就一直跟我講怎樣、怎樣十幾年嘛!進來我啊槍給你放下,啊是給你翻桌,啊是要給你砸店,每天給你潑油漆,我跟你講啦!就算你不會全給他啦!你會優先考慮給他啦!人就是這樣啦!喔我們不要做得變成那樣!所以我才會先進來,就是大家用講的,然後怎樣處理嘛!啊我也希望你外面那些,那些有的搞不好已經可以了!」前已敘明(見上述⑤,另見本院卷第94至95頁),可知被告嚴國勲於106年5月28日晚上約11時向證人楊昆陵所稱可以逼使證人王玉龍等人「先行」還錢之方式,為「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等,於1個小時後,被告嚴國勲又對證人楊昆陵說:「亂下去,我跟你講絕對你娘哩會先還ㄟ啦」,依兩次對話時間之緊密性連結觀察,足知被告嚴國勲將以「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之方式,逼迫證人王玉龍等人先於其他地下錢莊債權人前「先還」被告嚴勝福之借款。另,依被告嚴國勲於106年5月28日晚上約11時向證人楊昆陵等人之對話中說:「我知道,所以我跟你們講現在就像我講的,跟你們逼到死,你們生意不用作,你們更還沒啦!」(見上述④,另見本院卷第89頁),可知被告嚴國勲知悉其如以「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之方式逼迫證人王玉龍等人還錢,將使證人王玉龍之店家生意無法營業,於1個小時後,被告嚴國勲又對證人楊昆陵說:「我叫人家來處理,你可以什麼都不要給他,你也可以沒!啊你就整個包包起來嘛」,依兩次對話時間之緊密性連結觀察,足知被告嚴國勲所謂之「整個包包起來」,應是暗示欲使證人王玉龍之店家生意整個倒閉,實足肯認。

3、「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其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王玉龍為證人楊昆陵之丈人,證人楊昆陵又擔心證人王玉龍陷於龐大債務無法處理,而出面與被告嚴勝福、嚴國勲商量,故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被告嚴國勲向證人楊昆陵暗示要對證人王玉龍以「亮槍、翻桌、砸店、潑油漆」之方式,使證人王玉龍之店家生意整個倒閉,逼迫證人王玉龍先還錢,客觀上顯已足以使一般人生畏怖心,而屬恐嚇無虞,此與證人楊昆陵之工作是否具有個別之特殊性無涉。

4、至於被告嚴國勲於審理時雖提及證人楊昆陵有找「昭明」、「阿堂」等黑道人士來恐嚇自己(見本院卷第342頁),被告嚴國勲此部分所述即便屬實,但依被告嚴國勲於審理時所稱(見本院卷第344、345頁),可知「昭明」、「阿堂」等人與被告嚴國勲見面之時間(即106年5月29日傍晚),是在被告嚴國勲對證人楊昆陵為上開恐嚇言詞時間之後(即當日凌晨),故「昭明」、「阿堂」對被告嚴國勲之言行,不可能影響被告嚴國勲對證人楊昆陵之上開恐嚇行為,附此說明。

參、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被告嚴國勲在本案行為後,刑法同法第30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惟僅係將有關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而未涉及刑罰權範圍之變更,非屬法律之變更,自無庸比較新舊法,即逕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即可。是核被告嚴勝福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被告嚴國勲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嚴國勲多次恐嚇證人楊昆陵,係出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犯意下,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同地點內所為之接續行為,應論以接續犯。被告嚴勝福與身分不詳之成年地下錢莊業者,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二人之陳述(見本院卷第348頁),審酌被告嚴勝福自陳高中畢業、喪偶、目前無業、生有二子;被告嚴國勲自陳大學肄業、已婚、前開設書店並從事文創、生有一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被告嚴勝福所述:「證人王玉龍持續向我借款,至106年1月間累積欠款至230萬,證人王玉龍都只還利息,至106年5月28日即證人楊昆陵與其見面商討前不久,證人王玉龍就不再給付利息,我大概收了半年的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340至341頁),故被告嚴勝福向證人王玉龍收取利息之月數,以6個月整來計算,應屬合理之認定。又依證人王玉龍所稱:「我依每個月的日數不同,有時每月付23萬元利息,有時付229000多元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328頁),是依有利被告嚴勝福之計算,以證人王玉龍每月給付229000元之利息,對被告嚴勝福較為有利。準此,被告嚴勝福向證人王玉龍收取之利息應為0000000元(計算式:229000元×6個月)。而共同正犯對於犯罪所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僅因彼此間尚未分配或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明確,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規定之法理,應平均分擔。亦即,若認共同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為100萬元,然彼此間就犯罪所得之分配狀況,未臻具體或明確,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應由共同被告2人平均分擔犯罪所得,每人各為50萬元,方為適法。當不能援引所謂共同沒收之說後,即對共同被告2人均宣告犯罪所得100萬元之沒收、追徵,否則,將致沒收過剩,就共同被告2人各逾50萬元之沒收、追徵宣告,於法即屬有違(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3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嚴勝福與身分不詳之成年地下錢莊業者為共同正犯,被告嚴勝福對個人所獲之犯罪所得又堅不吐實,是以平分計算後,被告嚴勝福之犯罪所得應為687000元(計算式:0000000元÷2),因被告嚴勝福之犯罪所得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無罪部分:

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另以:被告嚴勝福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103年間某日,趁告訴人王玉龍需錢急迫之際,貸以180萬元,並約定月息10分。因認被告嚴勝福所為涉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嫌。

貳、被害人或告訴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常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證明力自較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陳述薄弱。故被害人或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亦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為實務上一貫之見解。證人即告訴人王玉龍固於審理時證稱:「我跟被告嚴勝福借錢時,利息約定是月息10分。

」等語,但亦證陳:「我向被告嚴勝福借的180萬元於105年間還已經還清。」等語(見本院卷第306、309頁),而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即證人楊昆陵、王蔡招治、郭嘉月之關於此筆180萬元之證述內容,證人楊昆凌於審理時證稱:「我於106年5月28日中午與太太一起回我丈人即證人王玉龍家時,才得知證人王玉龍向被告嚴勝福借錢,且已無力給付利息,我才去找被告嚴勝福商量。」等語(見本院卷第227頁),足見其對於該筆180萬元之債務本不知情;證人王蔡招治於偵查中稱:「是證人王玉龍跟我說被告嚴勝福收的利息是月息10分。」(見交查2355號卷第54頁);證人郭嘉月於偵查中稱:「證人王玉龍不夠錢繳利息時會向我借錢,我聽證人王玉龍說被告嚴勝福收的利息是月息10分。」(見交查2355號卷第55頁),是以證人王蔡招治、郭嘉月,均是聽聞證人王玉龍所述,與證人王玉龍之指訴具有同一性;另,證人王玉龍自行書寫之借款及繳納利息紀錄,亦屬證人自己之書面陳述,並非別一證據。從而檢察官就此筆180萬元借款之重利即月息10分部分,僅有證人王玉龍之單一指證,欠缺其他補強證據擔保。檢察官從未再提出積極證據為嚴格證明,達致使法院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屬不能證明,應為被告嚴勝福無罪之諭知。

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嚴國勲於106年5月28日晚上11時許,在證人王玉龍之住處內(地址詳卷),對告訴人王玉龍、陳美雲、楊昆陵恫稱:「現在我要是把槍給你放下,跟你翻桌、跟你砸店、每天跟你潑油漆,我跟你講,就算不會全給,你也會優先考慮給,人就是這樣!」「這麼晚了,我哥他們現在還趕過來,現在這外面有一組人,大家都還沒睡!」等語,使告訴人王玉龍、陳美雲、楊昆陵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嚴國勲所為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查,被告嚴國勲確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楊昆陵等人說出前揭言語,業經本院勘驗其等全部對話內容核對無訛(見前述),但被告嚴國勲只是以其他地下錢莊業者之討債方式作為舉例,分析利弊,作為說服告訴人王玉龍處理債務之說詞,在此時,被告嚴國勲應無恐嚇之犯意,難以斷章取義。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被告嚴國勲經論罪之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丁、不受理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歐美惠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於104年8月31日、106年5月2日,趁告訴人陳美雲需錢急迫之際,分別貸以100萬、300萬元,並均約定月息5分。因認歐美惠所為涉犯刑法第344條第1項之重利罪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歐美惠於108年6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院108年度朴簡字第257號卷第23頁),是依上開規定,被告歐美惠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2條,刑法第28條、第305條、第34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美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除被告嚴勝福就其無罪部分不得上訴外,其餘部分當事人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佾澧附錄法律條文:

一、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裁判案由:重利等
裁判日期: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