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1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健志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廖健志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健志曾係址設嘉義縣○○鎮○○里00000 000號之告訴人○○蛋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員工,明知飼養場之雞隻如受外界突然之驚擾易生死亡或產蛋量減少之損害,竟因與告訴人○○公司有勞資糾紛,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11時5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至告訴人○○公司附近,朝告訴人○○公司之雞隻飼養場燃放沖天炮,使告訴人○○公司飼養之雞隻七月份產蛋量較之六月份銳減6.44%,死亡之雞隻亦由六月份之846 隻上升至七月份之1282隻,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公司。因認被告廖健志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無罪判決,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廖健志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廖健志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公司代表人胡○○之指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4 紙、被害報告單、○○公司出具之陳報狀2 紙、LINE 通訊軟體截圖列印照片、嘉義縣社會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嘉義縣社會局108 年7 月9 日嘉縣社勞資字第1080034774號函及嘉義縣社會局108 年7 月1 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影本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廖健志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駕駛上揭自用小客車至現場燃放沖天炮,惟堅決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伊燃放沖天炮係為幫附近農夫驅趕野鳥,並未朝○○公司飼養場;縱伊有燃放鞭炮之行為,惟並無造成○○公司雞隻死亡或產蛋量減少之結果,不構成毀損犯行等語。
六、經查:㈠被告廖健志曾係○○公司員工,於108 年7 月2 日11時55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公司雞隻飼養場附近燃放沖天炮,為被告所自承在卷(見嘉民警偵字第1080020486號卷《下稱警卷》第1 至3 頁、108 年度偵字第6206號卷《下稱偵卷》第10至12、25至27、41頁、本院卷第25至31頁),並經告訴人○○公司代表人胡○○於偵查中指證明確(見警卷第4 至6 頁、偵卷第10至12、25至27、42頁),復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共4 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 至9 頁),首堪認定。又被告曾於108 年2 月5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還我雞來! 新春第一炮,雲林1500隻雞瞬間嚇死」之新聞頁面,有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列印照片可參(見偵卷第28至30頁)。被告至現場燃放沖天炮前一日,因與○○公司之勞資爭議向嘉義縣社會局提出調解聲請之事實,有嘉義縣社會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嘉義縣社會局108年7月9日嘉縣社勞資字第1080000000號函及嘉義縣社會局108年7月1日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影本可佐(見偵卷第13至17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上揭燃放沖天炮過程,經本院當庭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光碟
(光碟名稱: 「監視器」、檔案名稱: 「000000000.461714」),勘驗結果為:
1.該影片為翻攝螢幕畫面中撥放之監視器影片,影片時間0秒,畫面中螢幕右下角顯示時間為2019/07/02 11:55:23。
2.螢幕顯示畫面為被害人公司停車處及公司門口之畫面,公司內停車處有一台嘉里大榮物流貨車;面向公司門口之左手邊,靠公司圍牆停著一台黑色汽車、對面停著一台白色汽車;面向公司門口之右手邊第一個轉角處,停著一台黑色汽車。
3.影片時間28秒。監視器時間2019/07/02 11:55:51 嘉里大榮物流貨車由公司停車處開出來,左轉駛離。
4.影片時間42秒,畫面拉大至上述面向公司門口之右手邊第一個轉角處。
5.影片時間49秒,由畫面右方飄出白煙。
6.影片時間57秒-1分,畫面移向螢幕右下角之時間處,為2019/07/02 11:56:20-23。
7.影片時間1 分1 秒,畫面移回至上述面向公司門口之右手邊第一個轉角處。
8.影片時間1 分42秒-1分54秒,由畫面右方飄出白煙,並有鞭炮聲,1 分55秒-3分,廖健志由畫面右方走出(影片中有似機器之聲響),並走向停於轉角處之黑色轎車,似從車上拿不明物下車,並走向畫面右方離開畫面。
影片旁白:女聲:日期跟時間。男聲:這邊怎麼好像霧霧的。我還記得好像是幾分開始吧(台語)。女聲:他還沒下車ㄟ(台語)。有阿他下來了好像在田邊田邊那(台語)。ㄟ…好像剛剛已經有…。男聲:你幫我看那個…哪一支,有一支是照到那個…2 棟側邊東面的那支有沒有…有沒有在這裡?沒有喔?放了放了放了…這等一下那個…鞭炮的那個…煙,現在時間…喔那時候的時間11點56分。女聲:你的時間要講。男聲:2019年7 月2 日,好像是連續放…大概4 、5 次以上吧。喔又放了又放了。在這裡…。喔,再拿另一波,我到時候錄音一定要全部卡掉。女聲:還好啦,雞也沒有很躁動,就大家就嚇到,在那邊看而已,對阿現在正在放鞭炮的時候,應該沒什麼影響拉,可是二棟大家都不吃。男聲:妳怎麼知道?女聲:阿因為現在再打(聽不清楚)阿。你看,沒有人在吃阿,很少,大家都…你看平常都會有雞頭出來吃,現在都沒有。大家都在看。
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及本院勘驗筆錄1 份可憑(見警卷末頁證物袋、本院卷第171 至172 頁),是被告雖有在○○公司養雞場附近燃放沖天炮之情,然觀諸上開勘驗畫面,監視器拍攝角度無法看出○○公司雞隻當場因被告燃放鞭炮行為有受到何種程度之影響,且被告燃放鞭炮過程中,尚有其他機器運作之聲響存在,聲音不比鞭炮聲低;勘驗筆錄中之女聲甚至表示雞隻沒有很躁動,則雞隻究竟有無受到被告燃放鞭炮行為影響,尚乏積極證據證明。
㈢告訴人代表人固提出被害報告單及2 紙陳報狀檢具死亡雞隻
及產蛋損失報表(見警卷第7 頁、偵卷第43至44頁、本院卷第77至81頁),主張107 年6 月產蛋量0000000 顆、7 月產蛋量0000000 顆,衰落6.44% ,以1 顆10元計算,共損失金額0000000 元;107 年6 月死亡雞隻數846 隻、7 月死亡雞隻數1282隻,死雞損失達436 隻云云。然查:告訴人提出之被害報告單上載「被害經過:上記時地被害人所有之雞蛋遭毀損」,「被害物品:雞蛋5 萬顆,價格10元,共損失50萬元」,並未提出任何計算方式及依據,實難憑採。再細繹告訴人所提出上開死亡雞隻及產蛋損失報表,告訴人雖又以6月之產蛋量及死雞數作為基準數與7 月相互對照,以證明7月份有產蛋量衰減及死亡數增加之情形,然依據該報表顯示,下月即8 月份之產蛋衰減量及雞隻死亡量甚至比7 月份數據為多;縱以7 月份當月而言,被告於當月2 日燃放鞭炮,自該日往後數日甚至一週內,在數據上並無明顯產蛋量減少之情形,亦無短時間內雞隻因此大量、非常態之死亡數值可供參酌,故實無從證明被告本案燃放鞭炮之行為,有何致告訴人公司養雞場雞隻因此死亡或產蛋量減少之情事,自難僅憑告訴人單一片面之指訴,即認該7 月份雞隻死亡及產蛋量減少,係因被告行為所致,而認被告有故意毀損之犯行。
七、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毀損犯行所依憑之證據,顯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為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被訴毀損之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