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振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振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振嘉前犯擄人勒贖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刑後,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9 年4 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96年度嘉簡字第51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