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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5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侯冠瑋選任辯護人 張世明律師(法扶律師)

張育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59

21、7525號、108年度偵字第1522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侯冠瑋(下稱被告)誠心省思,悔不當初,且女友近期將生產,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其經警查獲7次販賣第三級毒品後,仍再度為販賣營利而購入數量非少之第三級毒品,足見其守法意識薄弱,難期日後能遵期到庭進行審判程序。再衡以被告所犯共7罪以上,其法定刑均屬罪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均經本院論罪處刑,得以預期被告躲避執行之可能性升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單純限制被告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審判及執行,故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9-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