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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8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87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秋林聲請人 即利害關係人 李清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80年7月10日所為80年度自字第22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依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80年度自字第22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蔡秋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適用,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80年度自字第22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蔡秋林身分證統一編號欄「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屬誤寫,業經本院調閱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核閱無訛,並有臺南市府北戶政事務所108年10月14日南市府北戶字第1080075743號函及所附戶籍謄本存卷可參,爰更正為正確之「Z000000000號」。本件聲請人為本院前揭判決記載錯誤之真正身分證統一編號配發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自得聲請本院裁定更正,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判書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