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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9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陶聖亮指定辯護人 林浩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8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陶聖亮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陶聖亮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108 年8 月1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張○○、陶○○、張○○、張○○之證述、照片、被告臉書網頁對話翻拍照片、診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復有檳榔刀1 把、鐵條、鐵棒各1 支扣案為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之殺人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重罪常伴高度逃亡之可能性,且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時,就本案案發過程,歷次所辯均略有出入,可徵被告於本案犯行後未能立即坦然面對咎責。另依據被告之前案紀錄以及於108 年6 月14日本院訊問時供述之內容,可知被告於本案前已有多次因無法控制自己之情緒而與他人發生衝突之情形,被告於本案中亦係先與其父親陶○○起衝突,又因不滿告訴人張○○之勸阻,方持檳榔刀揮砍張○○,足見被告自我控制能力不佳,遵法意識薄弱,益徵其有較高逃避面對刑事審判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復參酌陶○○於偵訊時陳稱:被告會失去理智,如有精神病況,希望可以送去強制治療等語、證人張○○於警詢、偵訊時陳稱:被告常在村莊內鬧事,已經造成附近住民的恐懼等語、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其常常會被惹怒,這幾年都是這樣,村莊的人可能都不喜歡其等語,堪認被告之家庭以及鄰里支持系統並不完善,無法藉此確保本案後續審理及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綜上,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權衡被告所為犯行對告訴人法益侵害之情節實屬重大,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侵害之情節亦非輕微,有較高保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必要、本院已送請鑑定機關對被告施以精神鑑定,迄今尚無鑑定結果、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拘束之私益等節,認本案羈押之必要性依然存在,是被告應自108 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李東益法 官 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裁判日期: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