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選訴字第44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焜玄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陳偉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緝字第1號、107年度選偵字第67、91、103、112、1
13、162、210、217、240、344、425號、108年度選偵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焜玄自民國一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而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二、查被告王焜玄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犯行,辯稱:這些事都不知情等語。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許鐸耀、江登旺、林再卿、洪永南、劉雍茂、蕭龍印、蕭連旺,證人即收受賄賂之選民等人證述在卷,並有相關書證附卷可憑,且有賄款扣案可佐,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警拘提未獲,且其當選縣議員,足可推認其於鄉里間有一定之人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所辯情節與部分證人所證迥異,亦與其餘被告關係非比尋常,與其餘被告既有此共同脫免犯罪情節之目標,則其與證人間即有互相勾串、滅證之可能。被告既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8年2月27日起羈押。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8年5月15日訊問後,被告仍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犯行。然查:
(一)本院依相關卷內證據,佐以證人蕭龍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認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嫌疑重大。
(二)況有別於另案零星向鄰居買票之情形,本件之賄選有相當之規模、區域及層級之分工,賄選金額非低,應係有大規模之操盤買票情形,然同案被告許鐸耀、林再卿、洪永南、劉雍茂,或係供陳為報答前受被告之兄王焜弘之人情,或係與被告略有交情,而陳稱係自掏腰包為被告買票,不僅陷被告於當選無效之風險而無法報答所謂之人情,亦陷己身於遭受3年以上有期徒刑囹圄之可能,其餘同案被告所言是否為真,實有可疑。上開同案被告之證述雖與被告一致,然渠等之證述既有前揭有疑之處,且部分同案被告之證述有前後不一致之情形,即有待交互詰問之程序始能釐清。況上開同案被告均自陳,與被告或被告之兄有一定程度之情誼,參以證人蕭龍印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三)又被告於偵查時自陳:我這段期間不回家住,是想說被抹黑、造謠,且警察禮拜三也有來找我,我想說先閃一下,我知道107年11月21日警察有搜索服務處,因為當天晚上我有回服務處等語。則被告既稱遭抹黑,時值選舉前夕,卻未透過新聞媒體等大眾得以知悉之管道,向選民澄清;既知悉司法單位就其涉犯買票之案件已進行調查並有要求被告出面之必要,其仍選擇避不見面,躲避司法機關之偵查。縱被告如辯護人所述,於知悉遭通緝後,即去找辯護人說明,然無論被告後續尋求辯護人協助之考量為何,其既有上開「先閃一下」之念頭及行為,即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四)另考量選舉乃實現民主之重要途徑,每到選舉期間,政府機關無不利用各種方式宣導反賄選,以免破壞選賢舉能之目的,使選舉之結果為政治酬庸或金錢交易左右,故縱使係零星之賄選,亦為我國所嚴禁。更遑論本案此種具規模性之賄選方式,對社會造成之損害甚鉅,對於被告為拘禁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尚未逾比例原則。是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處分予以替代羈押之執行。綜上所述,本件羈押之原因(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猶存,復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5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