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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嘉簡字第 5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516號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三富上列被告因違反畜牧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6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顏三富犯畜牧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之再犯違反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之家禽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私宰雞隻以販賣,有害於主管機關就家禽屠宰、檢驗控管之行政管理,亦有害於消費者健康,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其私宰雞隻之數量為14隻、犯後坦承之態度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畜牧法第38條第4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詒附錄法條:

畜牧法第3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 12 條之 1 規定,擅自推廣、利用未經田間試驗、生物安全性評估涉及遺傳物質轉置之種畜禽或種原。

二、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畜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檢查之家畜。

三、違反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將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家畜屠體或內臟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

四、以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以外之圖案或文字標示於前款所定屠體、內臟或其包裝容器,意圖使人誤認其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

五、違反第 37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不符合國家標準(CNS) 之乳製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禽或於屠宰場屠宰未經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檢查之家禽。

二、違反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將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家禽屠體或內臟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

有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情形之一,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或再犯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 2 項情形,致危害人體健康而情節重大或再犯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因執行業務犯第 3 項、第 4 項之罪者,除依該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有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或第 2 項所定情形,該等屠體、內臟,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主管機關得予以沒入。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688號被 告 顏三富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畜牧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三富前於民國104年8月27日,因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路○○○巷○○號之住處(非依畜牧法設立之屠宰場)非法屠宰雞隻,經嘉義市政府於104年9月10日以府建農字第1041405746號行政處分書,認定其違反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詎顏三富猶不知悔改,基於再犯違反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禽之犯意,於108年12月12日下午3時許,在上址,以替他人代宰家禽之方式,再次違法屠宰雞隻14隻。嗣經嘉義市政府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於108年12月12日下午4時41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三富於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嘉義市違法屠宰聯合查緝小組檢查紀錄表、嘉義市政府違規案件談話紀錄、查獲未經屠宰衛生檢查之屠體、內臟處理指示暨紀錄表各2份、嘉義市動物屍體指定化製處理紀錄表、嘉義市政府104年9月10日府建農字第1041405746號函、嘉義市政府行政處分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各1份及現場照片8張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畜牧法第38條第4項之再犯違反畜牧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擅自於屠宰場外屠宰家禽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檢 察 官 邱 朝 智

裁判案由:違反畜牧法
裁判日期: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