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826號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榮洪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9022號、109年度偵字第3045號),本院訊問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陳榮洪共同犯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再增列「被告陳榮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0號卷第97頁)」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陳榮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所犯之罪之條號記載正確,惟將罪名誤載為行使變造公文書罪,應予更正),其登載不實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陳榮洪與同案被告羅嘉琪,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前未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存卷可考;(2)身為授權公務員,且係國立○○大學理工學院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理應恪守聘任教師之相關法令規定,然為聘任特定人選,竟指示同案被告羅嘉琪將不實之教師聘任決議事項登載於公文書後持以行使,所為殊非可取;(3)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之危害程度,及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自述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教授、已婚、育有1名小孩、平日與妻子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參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0號卷第99頁)等一切情狀,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然犯後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悟,信其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另衡酌被告係屬初犯,核與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項第1點之規定相符,故本院認被告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諭知緩刑3年,用啟自新。惟為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彌補上開犯行所造成之危害,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主文所示之期間,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同案被告羅嘉琪所涉偽造文書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3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明駿到庭執行公務。
六、本案係在檢察官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而為判決,且被告同意檢察官上開緩刑宣告之請求,此經本院記明筆錄(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80號卷第98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簡仲頤本件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 108年度偵字第9022號 ││ 109年度偵字第3045號 ││ 被 告 陳榮洪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 住臺南市○○區○○街○○巷○○號8樓 ││ 之5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選任辯護人 陳亭方律師 ││ 被 告 羅嘉琪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 住嘉義市○區○○街○○○號 ││ 居嘉義市○區○○路○段000號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選任辯護人 吳惠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榮洪於民國100年8月1日至103年8月1日間,擔任國立○○ ││ 大學理工學院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系主任,並為該系教師評 ││ 審委員會(下稱:系教評會)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依大學法第 ││ 20條第1項、第2項、教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第26 ││ 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及國立○○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 ││ 辦法、國立○○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國立○○大 ││ 學理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國立○○大學理工學 ││ 院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要點、國立○○大學理工學院機械與 ││ 能源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國立○○大學理工 ││ 學院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等規定, ││ 具有召集主持該系教評會初審審議教師聘任案,並提送該校 ││ 理工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審議之職務權限,為依法令從 ││ 事於公立大學教師聘任評審之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而具 ││ 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羅嘉琪於101年6月1日至107 ││ 年12月1日間,擔任該系辦公室助理,係受陳榮洪指揮、監 ││ 督,協助辦理該系教師聘任之公權力行使之公共事務,而具 ││ 有製作相關文書職權之人。另102學年度系教評會成員為陳 ││ 榮洪、楊○○、丁○○、黃○○、徐○○,共計5位委員。 ││二、陳榮洪於102年7月間,簽報該系自102學年度第2學期起(即 ││ 103年2月1日),計劃聘用副教授及專案助理教授各1名,經 ││ 該校校長邱○○核准後,由該校人事室於102年8月間公告徵 ││ 聘資訊,計有張○○等15人報名參加甄選。嗣於102年10月 ││ 24日,該系教評會召開102年學度第3次會議(下稱:系教評 ││ 會第3次會議),針對上開張○○等15名應聘人選,初步篩選 ││ 出張○○(編號1)、王○○(編號2)、朱○○(編號3)等3人為 ││ 副教授面試人選;沈○○(編號4)、沈○○(編號5)、章○○ ││ (編號6)、田○○(編號7)及廖○○(編號8)等5人為專案助理 ││ 教授面試人選。嗣於102年10月30日,該系教評會召開102年 ││ 學度第4次會議(下稱:第4次會議),對上開張○○等7名(其 ││ 中章○○未報到)應聘人選進行面試及評審,第一階段係進 ││ 行副教授部分評審,出席委員4人(徐○○未出席),陳榮 ││ 洪因與張○○為舊識遂自請迴避,因而投票表決委員為3人 ││ ;第二階段進行專案助理教授部分評審,出席委員5人,投 ││ 票表決4人(黃○○提前離席未投票),經與會評審委員投票 ││ 表決結果,決議副教授部分正取朱○○、備取張○○;專案 ││ 助理教授部分正取田○○、備取沈○○;羅嘉琪並於該次會 ││ 議數日後,即依據該次會議現場錄音檔案製作完成該次會議 ││ 紀錄存檔,並將上開會議決議內容如實登載於該會議紀錄內 ││ 。 ││三、陳榮洪明知該教評會設置要點及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細則並 ││ 無針對系教評會議決議內容重行表決或復議訂定規範,且依 ││ 校教評會設置辦法第9條第5項及院教評會設置要點第4點第4 ││ 項規定,校(院)教評會議事運作未規定者,適用內政部發布 ││ 施行之會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復明知上開該系教評會第4 ││ 次會議決議內容,亦不具會議規範第61條有關重行表決之要 ││ 件及第78、79條有關提請復議之理由及條件,依規定不得任 ││ 意變更該系教評會第4次會議決議。詎陳榮洪竟於該第4次會 ││ 議後,分別向丁○○、楊○○及徐○○等該系教評會部分委 ││ 員私下進行遊說,要求彼等同意變更系爭專任教師聘任案上 ││ 開正、備取人選決議,將副教授正取由朱○○變更為張○○ ││ 。嗣陳榮洪為規避違法變更該系教評會第4次會議決議之相 ││ 關刑責,遂利用該系於102年11月13日下午召開102學年度第 ││ 6次系務會議之機會,於會後以非正式會議形式,要求與會 ││ 人員(即系所評鑑前置會議、出席人員計有陳榮洪、丁○○ ││ 、楊○○、林○○及翁○○等5位該系專任教師及系辦助理 ││ 羅嘉琪)就上開業經該系教評會第4次會議正式決議之系爭專 ││ 任教師聘任案正、備取人選進行討論,並擅自認定與會人員 ││ 業達成將副教授正取人選變更為張○○、備取人選變更為王 ││ ○○;專案助理教授正取人選變更為沈○○、備取人選變更 ││ 為廖○○。 ││四、嗣於102年11月28日下午,陳榮洪復利用該系教評會召開102 ││ 學年度第5次會議(下稱第5次會議),陳榮洪明知會議議程 ││ 僅係討論系爭專任教師聘任案專案助理教授備取人選廖○○ ││ 論文外審結果,並未實際討論就上開副教授、專案助理教授 ││ 是否變更之議程,竟指示羅嘉琪重新製作該系教評會第4次 ││ 會議「新聘教師選票」(副教授候聘人欄登載「張○○《正 ││ 取》、王○○《備取》」;專案助理教授候聘人欄登載「沈 ││ ○○《正取》、沈○○《備取》」),於會後要求與會系教 ││ 評會出席委員丁○○、楊○○、徐○○,對上開變更後之專 ││ 任教師聘任案正備取人選補行投票(同意打「○」、不同意 ││ 打「X」)背書認可,惟丁○○、楊○○、徐○○對該「新聘 ││ 教師選票」內容產生疑義而拒絕投票,陳榮洪始指示羅嘉琪 ││ 改以該系教評會第4次會議原「新聘教師排序」選票(該等 ││ 選票業已遺失),作為與會委員補行投票之用。嗣後,羅嘉 ││ 琪明知該系教評會第5次會議並未實際變更專任教師聘任案 ││ 正、備取人選決議內容,卻仍依陳榮洪指示,將上開原已製 ││ 作完成之該系教評會第4次會議真實紀錄內容刪除,重行於 ││ 該會議紀錄決議1不實登載「經委員充分討論及投票後,符 ││ 合本系副教授推薦人選正取:張○○,備取:王○○」;專 ││ 案助理教授推薦人選正取:沈○○、備取:廖○○。」;會 ││ 議紀錄決議2不實登載「出席委員5位,委員行使同意票之投 ││ 票結果,副教授正取張○○(同意5票,不同意0票)、備取王 ││ ○○(同意5票,不同意0票);專案助理教授正取沈○○(同 ││ 意5票,不同意0票)、備取廖○○(同意5票,不同意0票)」 ││ ,同時將該系教評會第4次會議原始使用之「新聘教師排序 ││ 」選票銷毀;復於該系教評會第5次會議紀錄決議登載「經5 ││ 位出席委員討論確認後,送院審之副教授推薦人選為張○○ ││ ,專案助理教授推薦人選為沈○○,提送院教評會進行後續 ││ 審議」。嗣後,羅嘉琪復依陳榮洪指示,將上開不實登載之 ││ 該系教評會第4、5次會議紀錄,併同「專任教師甄選人員名 ││ 冊」及「專任教師提聘名冊」等資料,送交該院教評會進行 ││ 複審。嗣於102年12月9日,該理工學院召開102學年度院教 ││ 評會第3次會議,各該均不知情之院教評會評審委員,複審 ││ 通過張○○及沈○○等2人聘任案,轉將初審及複審相關資 ││ 料提送該校教評會進行決審;嗣於102年12月24日,該校教 ││ 評會召開102學年度第3次會議,各該均不知情之校教評會評 ││ 審委員,決審通過張○○及沈○○等2人聘任案,並經報請 ││ 該校校長邱○○核定後,完成系爭專任教師聘任案作業程序 ││ ,足以生損害於該校教師聘任之正確性、妥適性。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榮洪之供述 │被告陳榮洪坦承第4次會議 ││││ │ │,第一階段係進行副教授部││││ │ │分評審,決議副教授部分正││││ │ │取朱○○、備取張○○;專││││ │ │案助理教授部分正取田○○││││ │ │、備取沈○○,而未於第5 ││││ │ │次會議實際討論是否變更,││││ │ │僅利用系務會議之機會,將││││ │ │副教授部分變更為正取張烔││││ │ │堡、備取人選變更為王○○││││ │ │;專案助理教授正取人選變││││ │ │更為沈○○、備取人選變更││││ │ │為廖○○。而該不實之紀錄││││ │ │由被告羅嘉琪製作後,送嘉││││ │ │義大學院務、校務會議審核││││ │ │通過。 │││├──┼────────────┼────────────┤│││2 │被告羅嘉琪之供述 │被告羅嘉琪坦承第4次會議 ││││ │ │,第一階段係進行副教授部││││ │ │分評審,決議副教授部分正││││ │ │取朱○○、備取張○○;專││││ │ │案助理教授部分正取田○○││││ │ │、備取沈○○,而未於第5 ││││ │ │次會議實際討論是否變更,││││ │ │辯稱:伊第4次會議紀錄做 ││││ │ │好後,有交被告陳榮洪,然││││ │ │被告陳榮洪稱因有委員對投││││ │ │票結果有疑義,尚待協調溝││││ │ │通,嗣第5次會議召開後, ││││ │ │受被告陳榮洪之指示製作不││││ │ │實之紀錄後,送○○大學院││││ │ │務、校務會議審核通過。 │││├──┼────────────┼────────────┤│││3 │證人丁○○之證述 │第4次會議,第一階段係進 ││││ │ │行副教授部分評審,決議副││││ │ │教授部分正取朱○○、備取││││ │ │張○○;專案助理教授部分││││ │ │正取田○○、備取沈○○,││││ │ │而未於第5次會議實際討論 ││││ │ │是否變更,嗣後送○○大學││││ │ │院務、校務會議審核通過之││││ │ │會議紀錄與原紀錄不符之事││││ │ │實。 │││├──┼────────────┼────────────┤│││4 │證人徐○○之證述 │第4次會議,第一階段係進 ││││ │ │行副教授部分評審,決議副││││ │ │教授部分正取朱○○、備取││││ │ │張○○;專案助理教授部分││││ │ │正取田○○、備取沈○○,││││ │ │而未於第5次會議實際討論 ││││ │ │是否變更,嗣後送○○大學││││ │ │院務、校務會議審核通過之││││ │ │會議紀錄與原紀錄不符之事││││ │ │實。 │││├──┼────────────┼────────────┤│││5 │證人楊○○之證述 │第 4 次會議,第一階段係 ││││ │ │進行副教授部分評審,決議││││ │ │副教授部分正取朱○○、備││││ │ │取張○○;專案助理教授部││││ │ │分正取田○○、備取沈○○││││ │ │,而未於第 5 次會議實際 ││││ │ │討論是否變更,嗣後送○○││││ │ │大學院務、校務會議審核通││││ │ │過之會議紀錄與原紀錄不符││││ │ │之事實。 ││││ │ │ │││├──┼────────────┼────────────┤│││6 │證人黃○○之證述 │第4次會議,第一階段係進 ││││ │ │行副教授部分評審,決議副││││ │ │教授部分正取朱○○、備取││││ │ │張○○;專案助理教授部分││││ │ │正取田○○、備取沈○○,││││ │ │而未於第5次會議實際討論 ││││ │ │是否變更,嗣後送○○大學││││ │ │院務、校務會議審核通過之││││ │ │會議紀錄與原紀錄不符之事││││ │ │實。 │││├──┼────────────┼────────────┤│││7 │○○大學理工學院機械與能│被告陳榮洪、羅嘉琪於前開││││ │源工程學系102學年度第3次│時、地變造上開會議紀錄,││││ │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議程、│並持以行使之事實。 ││││ │會議紀錄、簽到單、教師甄│ ││││ │選面試名冊影本各1份。嘉 │ ││││ │義大學理工學院機械與能源│ ││││ │工程學系102學年度第4次教│ ││││ │師評審委員會議開會通知單│ ││││ │、會議議程、會議紀錄、簽│ ││││ │到單、應試人員簽到表影本│ ││││ │各1份。○○大學理工學院 │ ││││ │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102學 │ ││││ │年度第5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 ││││ │會議議程、會議紀錄影本各│ ││││ │1份。、○○大學102學年度│ ││││ │第2學期理工學院機械系新 │ ││││ │聘專任教師(張○○及沈俊 │ ││││ │旭)提聘名冊(系版)影本各1│ ││││ │份。○○大學理工學院102 │ ││││ │學年度第3次院教評委員會(│ ││││ │102年12月9日)會議紀錄(摘│ ││││ │錄版)、簽到單影本各1份。│ ││││ │○○大學理工學院機械與能│ ││││ │源工程學系專任教師甄選人│ ││││ │員(張○○及沈○○)名冊( │ ││││ │院版)影本1份。○○大學 │ ││││ │102學年度第3次校教師評審│ ││││ │委員會會議紀錄(摘錄版)、│ ││││ │簽到單、校教評會委員行使│ ││││ │同意權(張○○及沈○○)計│ ││││ │票單影本各1份。臺灣嘉義 │ ││││ │地方法院108年5月22日嘉院│ ││││ │聰民賢108訴106字第108900│ ││││ │1987號函暨附件○○大學理│ ││││ │工學院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 ││││ │102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 ││││ │員會會議新聘教師選票(副 │ ││││ │教授選票登載張○○《正取│ ││││ │》、王○○《備取》;專案│ ││││ │助理教授選票登載沈○○《│ ││││ │正取》、廖○○《備取》) │ ││││ │影本各1份。○○大學理工 │ ││││ │學院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 │ ││││ │102學年度第4次教師評審委│ ││││ │員會會議新聘教師排序空白│ ││││ │選票影本(含副教授選票《 │ ││││ │面試人選:張○○、王○○│ ││││ │及朱○○》及專案助理教授│ ││││ │選票《面試人選:沈○○、│ ││││ │沈○○、田○○及廖○○》│ ││││ │選票各1張)。○○大學理工│ ││││ │學院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10│ ││││ │2學年度第3次(102年10月16│ ││││ │日)、4(102年10月23日)、 │ ││││ │5(102年11月6日)、6(102年│ ││││ │11月13日)、7(102年11月20│ ││││ │日)、8(102年12月4日)系務│ ││││ │會議紀錄影本各1份暨部分 │ ││││ │錄音檔案(REC005.mp3REC00│ ││││ │6.mp3)1片。嘉義市調查站 │ ││││ │製作○○大學理工學院機械│ ││││ │與能源工程學系102學年度 │ ││││ │第4次(檔名:REC002、計時│ ││││ │4時54分37秒)及第5次(檔名│ ││││ │:REC007、計時45秒)教師 │ ││││ │評審委員會會議錄音檔譯文│ ││││ │摘要1份暨錄音檔複製光碟1│ ││││ │片(DISK1)。陳洪刑事陳 │ ││││ │報狀暨附件○○大學機械與│ ││││ │能源工程學系102學年度系 │ ││││ │教評會第4次(檔名:REC002│ ││││ │)、第5次(檔名:REC007)會│ ││││ │議及第6次系務會議(REC005│ ││││ │)錄音光碟(DISK2)及譯文各│ ││││ │1份。 │ │││└──┴────────────┴────────────┘││二、核被告陳榮洪、羅嘉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 ││ 使變造公文書罪嫌,被告陳榮洪、羅嘉琪變造公文書之前階 ││ 段行為,為行使之後階段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陳 ││ 榮洪、羅嘉琪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 ,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 檢 察 官 姜 智 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 書 記 官 鄭 亦 梅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